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员假期治理,保证职员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爱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职员,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假期项目
第三条 休息日及全国年节
适用于全体职员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适用于部分职员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适应的节日等。
第四条 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  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 休息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依照实际情形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六条 全国年节
全体职员放假的节日:
(一)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张馨予被爆怀孕(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帕托 迪丽热巴(五)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职员放假的节日:
(一) 妇女节:女职员放假半天(3月8日);
(二) 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月4日半天);
(三) 儿童节: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的女职员放假半天(6月1日);
(四) 少数民族适应的节日:各单位依照地点政府规定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全国年节期间职员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 年休假
职员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
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韩佳人结婚
    (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以上第(一)项中,职员如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职员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显现以上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各单位依照生产、工作具体情形,并考虑职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样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员年休假的,经职员本人书面同意,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及跨年度安排职员休年休假的,经职员本人书面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对职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职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并将不能安排的人员名单、无法安排休假的详细缘故、主管领导意见等相关内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单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然而职员因本人缘故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各单位须做好职员本人书面意见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员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八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员,与配偶不住在同一都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能够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感恩节英语祝福语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都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能够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有关职员探亲资格的审核方法,由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及实际情形确定。
探亲假标准如下:
(一)职员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30天。
(二)未婚职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因单位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职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两年给假一次,每次45天。
(三)已婚职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30天。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
(四)离异、丧偶未再婚职员,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婚职员标准执行。
(五)职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圆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一方和职员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员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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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港、澳、台探亲及国外侨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员休假期间,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的50%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 婚假
职员依法结婚享有婚假。具体如下:
(一)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按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再享受晚婚假12天。
(三)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能存续。
(四)再婚的职员可享受3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职员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给予1-2天的路程假。
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员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条 经期假
女职员在月经期间确实患有重度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在月经期间可视医嘱安排1-2天的休息(经期假)。经期假不能存续。
经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员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孕期假
文言文桃花源记翻译符合打算生育政策的职员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具体如下:
职员妊娠期间,单位应依照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
职员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时(孕期假),但不能累计时刻进行补休。
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员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