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6
【字 号】云政办发[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5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共同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缓解广大林农、涉林企业融资困难,调动林农耕山育林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产业升级、生态改善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绿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信贷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需求。我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积极探索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但由于林权登记、评估体系不完善,协作机制不健全,抵押物管理和变现难等原因,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与林产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以林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实现林改目标、促进森林云南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繁荣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房贷优惠
  2.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十次全委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生态改善为目标,把加快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作为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坚持“全面开办,重点推进,创新机制,互惠共赢”的原则,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政策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加强林业金融服务,不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切实加大金融对“三农”扶持力度,促进全省山区
综合开发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 目标任务。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至少成立一支具有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林权服务体系得到健全完善。力争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年均新增50亿元,到2015年末贷款余额力争突破300亿元,覆盖所有的县(市、区),其中重点推进县贷款余额力争突破100亿元。
  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4. 加快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采用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软件、统一网络平台,规范全省林权及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在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试点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5. 规范林权抵押登记。制定全省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全省联网的林权抵押登记查询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接口,方便查询认证。各级林权登记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 积极推进林权交易市场建设。省、州(市)、县(市、区)要建立集林业信息发布、林
权交易、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电子化交易服务系统,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
  7. 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认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国有林权评估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林业调查规划队伍进行评估。集体林权评估以惠农便农为前提,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灵活的评估方式,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按照《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价格,建立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议评估的机制,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免收评估费用。简化续贷续押项目评估,在抵押物实物形态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对原评估价值进行调整,可沿用历史资料。
  8. 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已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金融机构和林业
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管。林权抵押期间,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和流转手续。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必须通过采伐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建立乡镇林业站信贷联络员制度,协助银行做好贷后抵押物的跟踪和监管,配合做好森林防火、防止盗伐滥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配合做好抵押物处置工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贷得出,见实效,能收回”。
  9. 保障抵押物的处置。试点建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在林权交易市场尚未发育成熟时,逐步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出现风险的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实行由收储中心收储抵押物,再以市场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化解银行信贷风险的新模式。
  三、创新扶持政策
  10. 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各级人民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办较好、林业信贷投放较多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通过发放再贷款的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能力。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对林
权抵押贷款的信贷计划,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额度,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力度。
  11. 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林业贷款担保制度。鼓励各地发展专业化林业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贷款担保业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大力推行以林农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推广公司+林农担保贷款,公司与林农签订长期合同,由公司对林农贷款进行担保,林农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充分发挥省林业投资公司投融资的龙头作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再担保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