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8.15
∙【字 号】济政办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房贷优惠【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5日
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现有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交易事项办理窗口,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对投资额度是否达到25%、交易价格是否比标定地价低20%等事项实施审查。
第六条 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利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XXX获取市场信息,自行协商交易或者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签订统一交易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使用年期内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者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市、区县政府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转移登记办理;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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