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婚姻登记。
二、服务对象
在山东省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
三、服务内容
1.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离婚登记;3.补发婚姻登记证;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撤销受胁迫的婚姻;6.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服务部门
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等。
六、服务流程
1.结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④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⑥双方自愿结婚;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常住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香港居民身份证;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居民身份证;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男女双方的申请,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同结婚登记,只是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当事人应声明本人与对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结婚登记申请;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询问当事人意愿,见证当事人声明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⑥交纳《结婚证》工本费;⑦
颁发《结婚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⑨归档。
2.离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⑤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⑥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⑦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内地居民:①居民身份证;②常住户口簿;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居民身份证;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
效身份证件;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华侨:①护照;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阅知《离婚登记告知单》、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⑥收取《离婚证》工本费;⑦颁发《离婚证》;⑧注销当事人结婚证,退还当事人被注销的《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处保存复印件;⑨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⑩归档。
3.补领婚姻登记证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流程办理。
办理机关: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①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分别持有与申请结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无需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②查
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③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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