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祥、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8
【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17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 香水有保质期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春祥;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赵燕;许瑞伍
【当事人】蒋春祥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赵燕许瑞伍
【当事人-个人】蒋春祥赵燕许瑞伍
买什么基金【当事人-公司】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某某万会昌
【代理律所】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蒋春祥;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许瑞伍
【被告】赵燕
【本院观点】泰国明星aff《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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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9 03:14:27
蒋春祥、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4民终17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春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古城社区(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67703。
属鼠几月出生最好 法定代表人:蒋春祥,该公司总经理。
郝汉>岩石的用途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瑞伍。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春祥、凤台县古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燕、原审第三人许瑞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蒋春祥、古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燕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赵燕指示他人向许瑞伍转款120万元,许瑞伍认可收到140万元,且其认可系蒋春祥、古城公司代他人偿还借款为由,认定蒋春祥、古城公司与赵燕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观点明显错误。1.关于20万元如何交付的问题,赵燕开始说是现金交付,并提交许瑞伍书写的情况说明作证,但原审时许瑞伍否认收到该笔款项。本次诉讼,许瑞伍说其与赵燕存在经济往来,让赵燕直接扣除了,但赵燕否认有经济往来,否认扣除一事,坚持20万元是现金交付,可见20万元是否交付是事实不清,赵燕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主观臆断许瑞伍收到140万元明显错误。2.许瑞伍认可其与赵刚之间经常发生经济往来,故赵燕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反映真实情况。3.许瑞伍主张蒋春祥、古城公司向赵燕借款140万元是代替他人还款,是许瑞伍曾两次起诉要求他人归还的借款,但都未提到140万元的事情,未将140万元抵扣本息,所以,许瑞伍没有认为蒋春祥代替其亲戚或公司归还140万元。二、蒋春祥、古城公司在第一次收到起诉材料后就积极应诉,但是未开庭赵燕就撤诉了,故没有再做其他事情,一审法院此节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赵燕提供的“借款借据中关于指定收款人内容是后续其家人单方面添加”,赵燕在上一次诉讼时未对该部分认定提出异议,在本次审理时又说是在许瑞伍和蒋春祥都在场的时候添
加的,且赵燕的代理人也认可是事后添加,所以赵燕在此方面说谎,蒋春祥并没有同意将钱转入许瑞伍账户。且蒋春祥就添加部分的形成时间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准许。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燕答辩称,一、2016年6月27日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蒋春祥给赵燕出具借据后,双方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借条出具后到抵押办理结束期间,赵燕按照蒋春祥的要求先后将140万元以转账及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蒋春祥指定的收款人许瑞伍,该事实得到许瑞伍的两次认可。因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赵燕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二、对于20万元现金的交付方式,赵燕主张以现金交付,许瑞伍称没有实际收到,是通过冲抵以前债务的方式,许瑞伍与赵燕的陈述并不矛盾,最终的结果没有虚增本案的实际借款数额。三、赵燕在借条中事后添加收款账户,赵燕一直并未否认,该添加行为是对借款当时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注明,并未损害蒋春祥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及借款数额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四、蒋春祥辩称没有收到借款,但与自己出具借据办理抵押登记及2019年1月接到赵燕首次起诉相关材料及证据后,未要求收回借据,也未要求撤回抵押登记,更未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等行为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综上,赵燕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据充分。请求二审法
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瑞伍未作书面陈述。
原告诉称 赵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蒋春祥偿还借款140万元、利息105万元(2016年6月30日-2020年8月30日,计50个月),合计245万元,后续利息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为止;2.要求以古城公司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蒋春祥因资金周转,经许瑞伍介绍向赵燕借款140万元。6月27日,赵燕提供了两份由其侄女已填充内容的格式借据,蒋春祥在两份140万元借据的借款人处均签名,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五。同日,古城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凤台县(房地产权证号20××92)、A楼1002室(房地产权证号20××93)、B楼304室(房地产权证号20××85)、B楼1101室(房地产权证号20××91)、B楼1104室(房地产权证号20××83)为赵燕的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6月30日向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债权总额为140万元。2016年6月29日、30日,赵燕的哥哥赵刚经赵燕指示向许瑞伍的银行账号内转款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计100万元,2016年6月29日赵刚的同学王士明经赵燕指示向许瑞伍的银行账号内转款20万元。许瑞伍认可收到赵燕
转款140万元。2019年1月7日,赵燕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春祥偿还借款本息、古城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赵燕于2019年1月24日撤诉。2020年8月4日,因本案借款,赵燕再次提起诉讼,引起本案诉讼。再查明,蒋春祥给赵燕所出具的两份140万元借据,其中一份注明“借款直接付给许瑞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凤台县支行,账号62×××18”,另一份借据在该处为空白,无以上注明的内容。2019年1月7日,赵燕以无注明内容的借据为依据提起诉讼,后撤诉。本次诉讼以有注明内容的借据为依据提起诉讼。许瑞伍认可所收到的140万元,系蒋春祥代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的借款,双方未进行相关的结算。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许瑞伍向蒋春祥儿子蒋中柱的银行账号内转款200万元,蒋中柱系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许瑞伍曾于2019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王德友偿还其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64万元。后于2019年4月25日撤诉。2021年2月8日,许瑞伍再次起诉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王德友,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时变更了诉讼请求数额。2021年4月24日判决驳回许瑞伍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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