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儒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真心话刺激劲爆的问题【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医疗保险报销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10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雪燕刘通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儒亮;侯著亮;鲁云全
【当事人】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儒亮侯著亮鲁云全
【当事人-个人】李儒亮侯著亮鲁云全
【当事人-公司】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黄友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控制台【代理律师/律所】黄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黄友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勇黄友文侯文黔
【代理律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鲁云全
【被告】李儒亮;侯著亮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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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李儒亮所涉民间借贷诉讼如下: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9535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罗培元委托李儒亮向蒋海龙出借100000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向赵静出借700000元,按月利率2.3%计算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0054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李儒亮向庞胜清出借340165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梁婉怡于2012年期间累计向李儒亮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
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向林海升出借64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向王帅、张君安出借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付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向李红英出借5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向卢炳义出借477500元,借据记载为出借5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李儒亮向梅劲松出借5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608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李儒亮向马良的银行账户转账交付了380000元。同日,马良、马斌出具一份借据,确认收到李儒亮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周锦明出借一份借据,确认收到李儒亮借款400000元,同年12月29日,李儒亮向周锦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75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李儒亮向吴志敏出借5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广东
依组词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向胡景洪出借118725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本院(2018)粤20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岑华标与李儒亮约定共同出资并以李儒亮名义向黄伟添出借借款1000000元(预扣了50000元利息,实际出借金额为950000元);2011年10月13日,岑华标与李儒亮签订出资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岑华标和李儒亮各出资750000元(协议中书写的总额为1400000元),以李儒亮的名义分别出借给黄伟添900000元、何艺文500000元,所收利息各占一半,风险与共。 本院(2019)粤20民终6872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袁嘉成于2019年1月24日向日康公司出借了600000元,款项来源系其向李儒亮所借的款项。 本院(2020)粤20民终2073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李儒亮于2017年出借了50000元给黄伟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贷关系的相对方系李儒亮与侯著亮,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李儒亮自2013年起长期向多名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其出借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营业性。于此同时,其还存在与他人合伙筹集借贷资金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条款属于效力
强制性规定。李儒亮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涉案的借款合同无效,侯著亮向李儒亮借得的2000000元应予返还。李儒亮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但可自起诉之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资金占用利息。李儒亮与侯著亮均确认侯著亮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5日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经核算为666739.71元)。因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该666739.71元应当抵扣本金。因此,侯著亮尚应返还李儒亮借款本金1333260.29元。另外,因借款合同无效,李儒亮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儒亮主张对侯著亮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述已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故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当然也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抵押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缺乏合同基础,故李儒亮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恩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徐若瑄婚礼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681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侯著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李儒亮返还款项1333260.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33260.2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儒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72元(被上诉人李儒亮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李儒亮负担8094元,被上诉人侯著亮负担203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2元(上诉人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李儒亮负担6673元,被上诉人侯著亮负担16799元。上述诉讼费用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被上诉人侯著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直接向被上诉人李儒亮支付20378元,向上诉人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6799元;被上诉人李儒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直接向上诉人广东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6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20: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2日,李儒亮(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与侯著亮(乙方,债务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3‰;乙方将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的不动产的全部价值作为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该不动产权证号为:粤(xxx)东莞不动产权第xxx××xxx号,面积146.36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000000元;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000000元;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同日,李儒亮向侯著亮转账1000000元,侯著亮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李儒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来借款2000000元。2017年4月13日,李儒亮向侯著亮转账1000000元,同日,侯著亮向鲁云全转账1000000元。2017年4月14日,侯著亮向鲁云全转账1000000元。 2019年5月8日,李儒亮(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与侯著亮(乙方,债务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
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合同下方注明:该借款合同为2017年4月12日借款2000000元的续签合同,并作新的借款合同,特此说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均与上述合同一致。 2019年5月8日,侯著亮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东莞不动产权第0××9号]办理了一般抵押登记手续,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000000元,抵押权人为李儒亮,他项权证号:粤(xxx)东莞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 2019年9月8日,侯著亮出具确认函一份,载明:“本人侯著亮现确认以下房产真实出资人为恩商公司,这些项目所有权及投资权益均属于恩商公司所有,本人仅为挂名代持,未经恩商公司同意,本人对该投资的任何处置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房产位置: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房产证号:粤(xxx)东莞不动产权第xxx××xxx号。” 2019年10月15日,李儒亮与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60000元。2019年12月2日,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向李儒亮开具了6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李儒亮称其只是起诉侯著亮,只按照其的诉讼请求,不要恩商公司承担责任;其借款给侯著亮,鲁云全也向其借款,侯著亮就让鲁云全一起支付利息,因为侯著亮是鲁云全的外甥,是亲戚;其借款给侯著亮,借款单据全部均是侯著亮签名,也是侯著亮进行抵押登记,至于利息其向侯著亮追偿的时候,侯著亮说让鲁云全支付给其,其说有人支付就可以了;侯著亮借款后未偿还本
金,支付了利息,按照月息1.2%支付到2019年8月5日;双方约定月利率1.2%,抵押合同是侯著亮提供的,不知道为什么合同就变成1%,侯著亮告知其这没有关系的。 侯著亮称对于月利率1.2%可能是工作人员写错了,其与李儒亮没有看清就签署了,当时李儒亮与鲁云全关系比较好,所以没有太在乎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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