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古巨基喜欢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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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时田园杂兴其三十一翻译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承担。*
*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其系***********的法定代表人,***曾在中铁十八局任职,***代表中铁十八局与其就两公司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磋商,后项目没有如期动作,银行贷款也没有办理,*****、*****只有两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其与***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由于***经济问题案发,可能被追究,**********在***再三请求下,其代表***********给***出具了1张《借条》,用于向中铁十八局*****没有侵占中铁十八局110000元公款,帮助***脱罪,《借条》留在***处成为***的“护身符”;**********,***到其家中请求其出具**,其年事已高,经不住纠缠,遂按照***写的内容抄写一遍,其实际并不知道抄写的是什么字条,开庭时才知道是1张《还款计划》,这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2.一审判决遗漏重要**,导致错误认定**。***的陈述、书证、证人等**内容**,*****和*****根本没有钱借给其,借款**并未发生;*****形成的《借条》更没有借款**的发生;***所提供的**自相矛盾,不足以**借款**的真实存在;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错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辩称,1.双方所在单位在借款时存在项目上的合作,项目失败了,其失去工作,但项目上的事与本案无关;2.***在一审中称其收取80000元好处费,拿《借条》讹诈其钱财,无***,也无****,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3.***年纪已大,记忆存在偏差符合常理。
实际借款超过《借条》载明的110000元;证人仅对110000元作出陈述,因此证人证言与其他**并不相违背;4.***称不存在《还款计划》,但在一审中对《还款计划》是认可的。其提供的**能够证实借款**的存在,***依法应予偿还。故,应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归还借款110000元;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称其与***于*****、*****因公事经人介绍相识。关于借款过程,***称***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向其介绍第四届城市运动会的承建工作,其向***交付了3000000元信用金。后因***就该项目另欠他人钱款,导致项目出现问题。为让***归还3000000元信用金,故其问***如何解决,***称给上点小钱就能把要账的人打发走。*****至1998年,其向其当时的同事***前后借款110000元现金交付至***,***也出具了《借条》。*****,其让***将之前出具的多个零散《借条》换成了110000元《借条》。********,其前往***家中要求***出具了《还款计划》。***提交的《借条》载明“借到***同志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以前所写条据全部作废)*************”。***提交的《还款计划》载明“借款人***(身份证:610**********032)借到***(身份证:132*************136)人民币十一万元整,借款人承诺于***********还清专款。*************”。因***未到庭,致案件调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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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可**其与***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故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还款计划》*****已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故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还款期限,《还款计划》中约定于还款时间为**********,现还款期限虽未到期,但***辩称案件借贷**并未发生可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主张***还款1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250元(***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二审查明的**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信履行。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借条》、《还款计划》能否**本案所涉**?一审法院就本案所作认定与处理是否妥当?
本案中,***主张其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出借金额合计110000元,并提交了汇总后的《借条》、《还款计划》及证人证言等**。案涉《借条》、《还款计划》所记载的债权人、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具体,清晰明确,与***提交的其他**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主张的借款**真实存在。***虽称《借条》、《还款计划》系在***要求下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加以反驳。《借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发生的直接**,具有较强的**力。案涉《借条》载明“借到”、“以前所写条据全部作废”,***辩称借款**并未发生,**依法不予采纳。***作为理性的成年人,理应知晓向他人出具《借条》、《还款计划》的法律后果,***之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案涉《还款计划》载明“借款人承诺于***********还清专款”,***认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有权请求***立即清偿借款,***该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之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对全案**的审核认定,就涉案借款所作认定与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世界奢侈品品牌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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