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宏
张秀丽、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灵人体【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6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34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涛 
【审理法官】四年级语文期末考试题刘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秀丽;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华安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华安印务有限公司;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陈正东;云南兰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秀丽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华安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华安印务有限公司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陈正东云南兰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秀丽陈正东 
【当事人-公司】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华安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华安印务有限公司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云南兰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宏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陈婷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段明星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张林峰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宏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陈婷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段明星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张林峰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永宏陈婷段明星张林峰 
曲栅栅个人资料
【代理律所】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秀丽;云南未来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华安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华安印务有限公司;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陈正东;云南兰洋资产管理有 
【本院观点】秦炎仕本案张秀丽主张按照共赢金融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以互联网形式出借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自认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端午节的简单一句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张秀丽主张按照共赢金融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以互联网形式出借借款。经审查,共赢金融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服务缺乏规范的资金托管和账户关联,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评判,不具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对其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9:36:3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共赢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会员"发布资金招募信。本案张秀丽和华安印务系张秀丽共赢金融公司的注册会员。2018年9月19日,华安印务(融资方)与共赢金融公司(信息中介平台)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由乙方
甲方提供共赢金融公司平台使用及融资信息发布等融资中介服务。其中第四条约定:甲方融资需求经公布后,乙方交易平台之投资人会员可按照乙方之交易规则进行申购。具体申购日期以乙方交易平台的实际数据为准;第五条约定:费用与支付: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共赢金融公司扣款为准….融资金额3.6%,本条款约定之“融资金额"为自申购开始至融资人签约为止的实际融资金额;二、费用的支付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在乙方已申购成功的投资人会员签订借款合同后甲方必须一次性向乙方交纳所有约定费用,乙方发出的提现申请由乙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即可提取到绑定的银行账户从而实现融资借款之目的。2018年10月13日,通过共赢金融公司平台形成以原告张秀丽(甲方)、乙方华安印务公司、丙方共赢金融公司、丁方兰洋公司之间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除共赢金融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外,甲、乙、丁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共赢金融公司自2015年7月1日以来从事P2P网贷金融活动,现涉及共赢金融公司诉讼案件其自认有30余件,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原告已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已
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秀丽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