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络贷款涉及的诉讼问题有哪些
现在很多⼈对P2P都不陌⽣,P2P⽹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般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络平台实现借贷。P2P 交易⽅便快捷,但是也极易引发纠纷。P2P⽹络贷款在诉讼领域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P2P⽹络贷款涉及的诉讼问题有哪些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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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火车票时间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P2P的出借⼈和借款⼈通过中间⽹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和借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和借款⼈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了⼀个债权转让合同。当借款⼈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履⾏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合同的履⾏以前⼀合同的履⾏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效的情况。第三⼈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在借款⼈不履⾏合同时可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风险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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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约定,如果债务⼈按
期未履⾏还款,平台以风险备⽤⾦偿付债权⼈的本息。风险备⽤⾦来源于平台向债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不同。在同期备付⾦余额账户充⾜的情况下,可能⾜额偿付;在同期备付⾦余额账户不充⾜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属于平台⽀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其以风险备⽤⾦向债权⼈清偿后,取得了债权⼈的权利,可以向债务⼈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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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台担保
平台在性质上⼀般都登记为“⾦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使担保权利。平台⼀般引⼊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签订协议,进⾏担保。如果平台本⾝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其对出借⼈履⾏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代债务⼈清偿,取得对债务⼈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成为原告,⾮因与借款⼈有借款关系⽽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
债权受让⼈,其是直接作为借款⼈的债权⼈,与借款⼈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的追偿权⼈。
四、其他担保主体
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提供担保。担保⼈可能是⾃然⼈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为进⼀步控制⼩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再担保机制。担保增强了出借⼈的借款信⼼,导致⽹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不⾜,担保资⾦⽆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可能与债务⼈⼀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败诉后,⽆实际偿付能⼒,造成判决执⾏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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