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学研究对象: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医事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4.社会共同性
医事法基本原则:1、健康保护原则 (主要)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正义原则4、患者权力自主原则(获得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
医事法学相关学科关系:1、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医事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和发展专门研究领域;法学吸收医事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来丰富自己。2、医药卫生科学:两者是相通的,医药卫生科学与医事法学有着必然的联系,医药卫生科学发展使立法思维受到影响和启迪,促进许多医事法律法规产生;医事法律可以决定医药卫生发展的方向,为医药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医药卫生战略的实施。
3、医学伦理学:联系表现在医事法体现了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医德体现了医事法学的要求。医事法和医德相互渗透互为补充。
4、卫生政策学:卫生政策是医事法的灵魂和依据,医事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医事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化。
5、卫生事业管理学:医事法律规范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
6、法医学:(1)研究对象不同: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设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医事法(2)产生的依据不同:应法律的需要产生,任务是运用自然科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医学问题(法医学);应医学的需要而产生,任务为运用法律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医事法效力范围:是指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医事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律、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法没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情形除外,从旧兼从轻。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医疗机构的概念: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医疗机构的分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1、公平性原则2、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4、分级管理原则5、公有制主导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
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规则: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内部管理中应遵守的规则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标有医疗机构表示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3)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减少医院感染。
(4)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细列项并出具收据。
(5)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承担相应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二)执业活动中遵守规则
(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全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的知情权利。
(4)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6)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广告不能含有的内容: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3、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联体:是指区域医疗联合体,是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通常由一个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社区医院、村医院组成一个医疗联合体。目的是为了解决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发烧感冒的就不用再挤进三级医院,在小医院也能解决,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实现了人民满意、政府满意、职工满意的预期目标。
医联体模式及其特点:1、城市医疗集团模式。2、县域医疗共同体模式。3、跨区域专科联盟。4、远程医疗协作网
特点:加快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使医疗资源的使用更加合理和有效,让辖区内民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经济、同质的医疗服务。还可以通过建立有序转诊机制,分流部分病人,缓解市人民医院住院难问题,推动分级诊疗制度。
母婴保健法的意义:1、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2、是与国际有关立法的成功接轨。3、实现我国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标志着我国今后的妇幼保健工作将走向法制化道路,将推动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和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产前诊断条件:1、羊水过多、过少2、胎儿发育异常或可能畸形的3、早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4、曾有遗传或缺陷病史的5、≥35岁的初产妇
(简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条件:(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母子健康手册: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四个篇章。1、国家惠民利民卫生计生政策;2、免费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3、重要的医学检查记录;4、健康教育知识;5、孕产妇的经历感受及孩子的成长记录五部分内容。主要服务于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和0-6岁儿童。实现五证合一。
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姻法冲突:《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
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婚姻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结婚的权力。如果因为双方结婚可能会引发传染疾病或者影响生育,就简单地剥夺当事人结婚的权利,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的上岗条件:(1)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必须是经注册
                    (3)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问答)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
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荐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问答)注销注册的情形: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荐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看)医师的权利:1、行医权 、2、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 、3、从事医学研究术交流,参加专业团体的权利 4、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5、人格尊严和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获取工资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的权利
(看)医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 2、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
3、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 4、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
行政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