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东、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晗庆张殿美李剑 
【审理法官】张晗庆张殿美李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手机为什么不能上网姜东;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杨涛 
【当事人】姜东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杨涛 
【当事人-个人】姜东杨涛 
【当事人-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胡静老公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建辉 
【代理律所】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奥灶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东;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杨涛 
【本院观点】根据杨涛等人与融腾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出资协议》的约定,杨涛向融腾投资公司支付100万元,系委托融腾投资公司向中程公司进行投资。 
【权责关键词】陈赫老婆许婧无效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怎么申请版权本院另查明,融腾投资公司、上海融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程公司、姜东等人签订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融腾投资公司向中程公司交付的投资款包括杨涛投入的100万元。融腾集团公司是融腾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前述事实,有中程公司、姜东一审中提交的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杨涛等人与融腾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出资协议》的约定,杨涛向融腾投资公司支付100万元,系委托融腾投资公司向中程公司进行投资。融腾投资公司亦与中程公司、姜东等人签订投资协议,向中程公司交付了该100万元投资款。前述
投资协议系融腾投资公司代理杨涛签订,杨涛作为委托人有权行使融腾投资公司对中程公司的权利,该投资协议对杨涛与中程公司、姜东具有约束力。双方就投资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后,姜东作为中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向杨涛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和借条,确认上述100万元系中程公司向杨涛举借,并代表中程公司承诺偿还该100万元的本息。姜东当时系中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中程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中程公司承受。据此,杨涛与中程公司之间就投资协议项下杨涛投入的100万元达成了借贷合意,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姜东自愿加入中程公司对杨涛的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判决中程公司、姜东共同偿还杨涛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中程公司、姜东提出其与杨涛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融腾集团公司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刑事案件起诉书载明的内容,案涉投资及借贷行为均与该刑事案件无关,本案无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中程公司、姜东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程公司、姜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8元,由中程公司、姜东共同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5:04: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杨涛(出资金额100万元)等人(甲方)与上海融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融腾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出资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按投资协议(如本协议附件)约定以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方式,代甲方投资中程公司,出资金额为760万元;出资款应当于2017年前直接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该委托出资协议附《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涛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民生银行将100万元汇入融腾投资公司账户。之后,因投资款未能完成债权转股权,姜东以其和中程公司名义于2018年8月25日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归还杨涛等人通过融腾投资公司投资中程公司的投资款。2018年11月15日,姜东向杨涛出具内容为“杨涛个人通过融腾集团公司账户支付给中程公司的壹佰万元整款项,实为中程科技向杨涛个人的借款。现本人作为中程科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自愿加入该债务,代替中程科技在2019年5月9日前归还该1187500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百分之贰(2%)计算,利随本清"的《承诺书》。当月18日,姜东又向杨涛出具内容
为“兹有甲方(杨涛)通过融腾集团公司代持投资中程科技股权事宜,甲方通过融腾集团公司投资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期间产生利息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合计欠款金额为壹佰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姜东个人承诺如下:1.乙方(姜东)承诺在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总金额的10%给甲方。2.乙方(姜东)承诺在2019年3月10日前归还甲方总金额的50%。3.乙方(姜东)承诺在2019年5月9日前还清余款(总金额40%)。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2018年7月1日起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金。5.甲方(杨涛)承诺融腾集团公司不再要求乙方归还甲方通过融腾集团公司代持投资中程公司的投资款,如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其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的《借条》。    一审法院另查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43号起诉书载明:王兰普以融腾集团公司、上海融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载体,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诸葛智投"理财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事实,案涉100万元原系杨涛根据其与融腾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出资协议及附件《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的约定,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通过融腾投资公司向中程公司投入的出资款。未能实现股权转让后,姜东作为中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1月15日
、18日分别向杨涛出具《承诺书》和《借条》,确认欠款100万元及利息187500元,表示其个人加入债务,代替中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归还借款本息1187500元。据此,姜东、中程公司与杨涛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姜东、中程公司应当按约履行其偿还杨涛借款及利息义务,其未按约履行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责任。因此,杨涛要求姜东、中程公司返还杨涛1187500元借款本息,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因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姜东、中程公司所称的融腾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案并不涉及本案诉争标的,故其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程公司、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杨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87500元,合计1187500元;二、中程公司、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计算,共同支付杨涛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100万元之日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68元,减半收取82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程公司、姜东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世界上最贵的豪车姜东、中程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涛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程序错误,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杨涛主张的100万元,系杨涛以上海融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腾集团公司)名义对中程公司进行债权转股权的投资。而融腾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兰普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案件正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是否涉及融腾集团公司的犯罪行为需要查明,应当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判决后再予审理。第二,一审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错误。首先,融腾集团公司与中程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融腾集团公司向中程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投资3000万元。该3000万元属于投资款。且该投资的主体是融腾集团公司,而不是杨涛。其次,融腾集团公司与中程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依然存在,未通过任何形式解除或终止,杨涛无权绕开融腾集团公司直接向中程公司主张权利。中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东与杨涛签订相关协议,变更融腾集团公司与中程公司的投资关系,应当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姜东未
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授权,其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况且,变更融腾集团公司与中程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应当由融腾集团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而非杨涛。再次,融腾集团公司向中程公司投资3000万元后,有无完成股权转让,不属于本案应当查明的事实,一审对此不应作出认定。最后,姜东向杨涛出具的材料仅表明100万元系投资款,在融腾集团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该100万元投资款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不能认定在杨涛与中程公司、姜东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中程公司、姜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姜东、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