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粤1202民初3152号
原告:******************,住所地*************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想你爱你>小学教师年终总结被告:***,*,**********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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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关之琳演过的三电影被告:*************,住所地**********************G栋206办公。
法定代表人:***。
ella整容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以下简称****)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依***(2017)060《借款合同》已向被告***发放的350万元借款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6.9857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违约金按0.72%/月计算,自***********暂计至**********,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前述计算方法计至本息还清为止);3.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被告***案涉借款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50%股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在被告***案涉借款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室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7)060《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经营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7)058-60-ZY(01)《质押合同》,由被告***提供****50%股权为上述借款作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7)060-BZ(01)《保证合同》,为被告***上
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自*********************。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展期,经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编号为***(2017)060-ZQ(01)(02)(03)《贷款展期协议书》,展期至**********。**************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7)060-DY(01)《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提供位于******××室作最高额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因经营不善,导致借款利息多次逾期,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能清偿。截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拖欠利息及违约金36.9857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违约金按0.72%/月计算,自***********暂计至**********,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前述计算方法计至本息还清为止)。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利息,根据《借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作为质押担保人,质押物已经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在被告***案涉借款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被告***案涉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作为抵押担保人,抵押物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在被告***案涉借款债务范围内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案涉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辩称,一、***仅是案涉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及款项使用人是***,***不应承担责任。虽然借款合同的双方是***与****签订的,但***仅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及使用者是***,****对此是知情的,因为***需要向****借款1500万元,但****告知***自然人单笔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所以***才会借用***的名义向****借款,***才会同意提供保证并用其所持有的****50%的股份作为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在收到该笔借款后的当日就根据***的指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且该笔借款的利息都是通过***或其下属财务人员***支付的,本金也是***收到***的转账后才偿还给****的。二、即使最终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案涉借款合同利息与违约金合计已严重超过LPR的四倍,应当予以降低。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原告的诉求2可知,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违约金按0.72%/月计算,利息与违约金的年利率合计达到了24%,已远远超出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当予以降低。
被告***辩称,一、***仅是案涉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及款项使用人是***。案涉借款合同***仅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的借款人及款项使用人是***,因为***需要向****借款1500万元,但****告知***自然人单笔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所以***才会借用***的名义向****借款,***才会同意提供保证并用其所持有的****50%的股份作为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收到了****支付的500万元借款后就根据***的指示将该笔借款转给了**。二、案涉借款合同利息与违约金合计已严重超过***的四倍,应当予以降低。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原告的诉求2可知,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违约金按0.72%/月计算,利息与违约金的年利率合计达到了24%,已远远超出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当予以降低。三、应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否则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损害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不仅为***向****借款500万元提供了企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将其名下位于***××地下室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办理了***。
而***已将****50%的股权质押给****作为担保之一,因此,****作为保证人之一(还设立了抵押物),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未向****主张权利不仅导致其他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也严重损害***50%股权的价值,为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及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追加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一、***对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首先,根据***、****与****签订的《保证合同》可知,***担保的是***向****借取的月息为月利率1.4%,本金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的债务,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两年内。其次,***仅在**********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编号:***(2017)060-ZQ(01)],**********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编号:***(2017)060-ZQ(02)],该两份协议书均明确***与****签订的《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即***的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是*********************,即**********),***并不知道***、****与****在**********新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编号:***(2017)060-ZQ(03)],***也未同意就延长还款期限的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后,根据《保证合同》第6.6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
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可知,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六个月。结合本案事实,***的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即**********),虽然***在**********签订了展期协议书,约定了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但原合同约定的主债务是*********************期间,且***与****在**********签订了新的展期协议,重新约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从**上改变了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原保证合同条款不再适用,***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最终认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案涉借款合同利息与违约金合计已严重超过***的四倍,应当予以降低。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原告的诉求2可知,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违约金按0.72%/月计算,利息与违约金的年利率合计达到了24%,已远远超出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当予以降低。三、此外,如法院最终认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将****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否则***应在****放弃******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不仅为***向****借款500万元提供了企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将其名下位于***××地下室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办理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保证人之一(还设立了抵押物),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未向****主张权利势必导致其他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为了明确各方责任,应将****追加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承担责任,否则***应在****放弃******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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