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花、覃有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香菜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车王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8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静张士光邓亚玲 
【审理法官】唐静张士光邓亚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霍花;覃有尝;韦良东 
【当事人】霍花覃有尝韦良东 
【当事人-个人】霍花覃有尝韦良东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骏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孙明婵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李琼英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隆中对译文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骏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孙明婵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李琼英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阳骏孙明婵李琼英 
演员张志忠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霍花 
【被告】覃有尝;韦良东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霍花是否应当与韦良东共同承担偿还覃有尝借款的责任。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覃有尝向霍花名下的账户转入钱款,霍花以另一账户归还了多笔款项,霍花主张银行卡实际被韦良东控制,其不知情,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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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霍花一审申请法院调取其在平安银行深圳XX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52的绑定的手机号码信息,一审法院依法调取后,显示该卡填写的“现住址"为广东××××西乡盐田XX庭C,霍花一审时确认为其居住地址,单位名称也为深圳市的公司。  二、霍花主张接收覃有尝转款及向覃有尝还款的银行卡均由韦良东控制,主要理由
为,上述银行卡的钱款来源均为韦良东或韦良东的妹妹,覃有尝转入的钱款也都直接或间接转入到了韦良东的账号。经核查,霍花账号为62×××52的平安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该卡与霍花本人名下在深圳开设的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等多个账户均有发生往来,同时该卡交易中有“贷款扣款、提前还款、贷款放款"等向银行归还贷款或者领取贷款的交易事项。2015年2月11日、22日,该卡在自助机取款,地址为“北侧XX庭第某某商铺"。  三、覃有尝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1日分别向霍花广发银行账户打入30万元、50万元。霍花账号为62×××52的平安银行账户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6日期间陆续向覃有尝账户转帐多笔款项。  四、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霍花是否应当与韦良东共同承担偿还覃有尝借款的责任。  霍花上诉主张其没有与韦良东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霍花仅是在银行卡的管理和使用上有过失,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韦良东使用。本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覃有尝向霍花名下的账户转入钱款,霍花以另一账户归还了多笔款项,霍花主张其银行卡实际被韦良东控制,其不知情,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依据其申请调取的平安银行账户信息,显示该卡绑定的是其父亲的手机号码,住址填
写的是霍花本人的住址,单位名称也为深圳的公司,无法认定该卡是被韦良东控制使用。霍花提交的记录、女儿户口迁入信息等均无法证明霍花本人对自己的账户往来不知情。相反,霍花平安银行卡的明细显示,该卡与自己个人名下的多达五家银行的数个账户发生多笔往来,还存在提前归还银行贷款、收取银行发放贷款的交易。同时,该卡显示霍花的住址广东××××西乡盐田金港华庭C,而该卡消费记录显示该卡两次在自助机取款的地址均为霍花住址附近的商铺。结合上述情况分析,霍花主张该卡为韦良东控制使用,自己不知情,明显不合常理。综上,因霍花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对涉案的借款进行了收款及还款,可以认定涉案借款为霍花与韦良东共同意思表示,霍花主张其银行账户被韦良东控制使用,自己不知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如果真存在霍花所主张的事实,其在婚前以及离婚后将自己多个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应当视为其委托他人从事与该卡有关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霍花上诉主张不予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霍花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霍花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