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计梅、申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44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红卫李自强张建斌 
【审理法官】裴红卫李自强张建斌 
【文书类型】广州换驾驶证地址裁定书 
【当事人】申计梅;申来有;桂计云 
【当事人】申计梅申来有桂计云 
【当事人-个人】申计梅申来有桂计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申计梅 
端口设置【被告】申来有;桂计云 
剃刀边缘结局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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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申计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25:36 
申计梅、申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亲爱的自己演员表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44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计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来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计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计梅因与被上诉人申来有、桂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计梅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上诉人申计梅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单,上诉人申计梅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催缴,其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要求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申计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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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自强
审判员  张建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雪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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