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税税种及税率 第三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印花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比例. 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30%的比例确定。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00%的比例确定.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的比例确定,零售存货环节的印花税暂不征收。对批零兼营商业企业,以批发金额和零售金额孰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为原则确定执行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核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40%的比例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确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1、加工、定、修缮、修配、印刷,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确定。 2、广告、测绘、测试,按承揽金额100%的比例确定。 (三)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所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确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确定。对不提供承包合同或提供的合同金额不实的,施工单位按预收工程款或工程结算收入的100%确定;建设单位按预付工程款或工程结算支出的100%确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租赁金额的100%确定。 (六)运输合同 所有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确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确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确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险种保险费金额的100%确定。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的100%确定。 第四条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一),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注明为核定征收,同时填制《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二),进行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或征收比例有异议,或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核定或据实征收。 第六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月或季,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半年。 第七条 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八条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项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购置或变卖固定资产等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该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 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应税凭证的登记管理,掌握纳税人所有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要求纳税人对所有应税凭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按期(按季或半年)报送《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表).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测算、对比,评估分析各行业、各类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印花税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或存在其他印花税违章行为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临沂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3、《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定通 〔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间印花税按如下方法缴纳税款:
你单位应在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到 申报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2、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变更核定时间是指变更核定比例的起始时间; 3、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鉴定科所一份,综合一科一份,大厅户籍岗一份。 2、“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一栏填写意见要简单明确,依据要充分,并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存档备查。 | ||||||||||||||||||||||||||||||||||||||||||||||||||||||||||||||||||||||||||||||||||||||||||||||||||||||||||||||||||||||||||||||||||||||||||||||||||||||||||||||||||||||||||||||||||||||||||||||||||||||||||||||||||||||||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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