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1
∙【字 号】晋地税发[2007]167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协调领导组的作用,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地税税种及税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相关部门取得房地产各个环节的涉税信息,即:从发改委获取许可立项的项目名称、计划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等信息;从国土部门获取土地出让、转让项目资料,掌握土地出让、转让的承受人及转让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丘号、交易面积、交易价格等信息;从规划部门获取土地规划用途、项目规划设计、容积率等信息;从建设部门获取工程预(决)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以及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承包合同或协议等信息;从房管(交易)部门获取房产交易合同和房产权属转移信息,掌握房产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位置、房产交易面积、交易方式、历史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交易双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以土地丘号或房产所在小区名称、幢号和门牌号的组合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建立包括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税收信息的房地产信息数据库。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免税)凭证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大信息化在房地产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将辖区内企业涉税信息集中存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息“一户式”
存储数据库(以下简称“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属地税务机关加强以项目为核算单位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每户企业信息应以纳税人识别码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税源信息、项目税源分析指标和企业纳税信息(附表1-5)
第七条 房地产税收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纳税人从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立项到房地产保有各环节的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比对、传递,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房地产开发及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情况。
(一)及时了解掌握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取得方式、面积、成交价格、土地所在地等信息,加强土地转移环节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并查验上手契税完税情况;
(二)及时了解项目立项许可、规划情况、建筑方式、开工时间、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
情况,加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收征收管理;
(三)及时了解房地产预(销)售时间、面积、金额,加强销售环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税收征收管理;
(四)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等;
(五)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六)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有关问题,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综合利用项目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征管;
(八)将房地产税收信息传递其他税收职能部门,加强房地产保有等环节的税收管理。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
外出经营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向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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