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5:财产税
概 述 房产税土地税契税
车船税与船舶吨税印花税
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
第—节:概述
一、财产税的特点
1.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
2.财产税属于直接税。财产税是通常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直接承担,且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收,税负很难转稼。
3.计税依据是占有、使用或收益的财产数额。由于财产是财富的重要范表达,且财产税与财产的用益紧密相关, 因此征收财产税能够更好地范表达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4.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通常商品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二、财产税的分类
1.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
〔1〕静态财产税,是对在肯定时期内权利未发生变动的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动态财产税,是对在肯定时期内权利发生移转变动的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按照课税环节的不同:
〔1〕在财产持有或使用环节课征的财产税;
〔2〕在财产转让环节课征的财产税;
〔3〕在财产收益环节课征的财产税。
第二节: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含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三、应纳税额和税率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从价计征 |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后的余值为计 | 1.2% | 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余值×1.2% |
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 | ||||
从租计征 |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含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 12% |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12% | ||
第三节:土地税
一、土地税概述
1.土地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由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2.我国现行的土地税制度包含 3 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包含农村〕的土地,不管是属于国家全部的土地,还是集体全部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3.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异定额税率
三、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含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的耕地。
2.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3.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异定额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应纳税额和税率
〔1〕确定扣除工程金额
〔2〕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不含增值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工程金额
〔3〕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工程金额×100%
〔4〕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 4 级超率累 进税率,税率范表如下: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工程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 50%的局部 | 30 | 0 |
2 | 超过 50%至 100%的局部 | 40 | 5 |
3 | 超过 100%至 200%的局部 | 50 | 15 |
4 | 超过 200%的局部 | 60 | 35 |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工程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第四节:契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X、赠与、互换。
2.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三、应纳税额和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土地使用权出让、X,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 包含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契税采纳比例税率,实行 3%至 5%的幅度税率。
第五节:车船税与船舶吨税
一、车船税
1.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应税车辆、船舶的全部人或治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X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含: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治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治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园地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目
税目 | 细目 | |||
乘用车 | —— | |||
摩托车 | —— | |||
商用车 | 商用客车 | 包含电车 | ||
商用货车 | 半挂牵引车 | |||
三轮汽车 | ||||
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不包含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船舶 | 机动船舶〔包含拖船、非机动驳船和其他机动船舶〕 | |||
游艇 | ||||
3.应纳税额与税率
税目 | 计税单位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
“载人 车〞 | 乘用车 | 每辆 | 辆数 |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摩托车 | ||||
商用客车 | ||||
“载货 车〞 | 商用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整备质量吨位数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挂车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 |||
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
“船〞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净吨位数 | 〔1〕拖船、非机动驳船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机动船舶 适用年基准税额×50% 〔2〕其他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艇身长度 | 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 |
二、船舶吨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对自中国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应纳税额
地税税种及税率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3.税率
〔1〕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一般税率。
〔2〕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有:
①X国籍的应税船舶;
②船籍国〔地区〕与X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3〕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并实行“复式税率〞。税率范表如下:
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 税率〔元/净吨〕 | 备注 | |||||
一般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 年 | 90 日 | 30 日 | 1 年 | 90 日 | 30 日 | ||
不超过 2022 净吨 | 12.6 | 4.2 | 2.1 | 9.0 | 3.0 | 1.5 | |
超过 2022 净吨,但不超过 10000 净吨 | 24.0 | 8.0 | 4.0 | 17.4 | 5.8 | 2.9 |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税款 |
超过 10000 净吨,但不 | 27.6 | 9.2 | 4.6 | 19.8 | 6.6 | 3.3 |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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