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三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璐非诚勿扰【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69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任梁怎么死的王彬吴霞李晓伟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普通话排名【当事人】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三生;沈新运;南召秋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靳三红 
【当事人】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三生沈新运南召秋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靳三红 
一路向西电影剧照【当事人-个人】靳三生沈新运靳三红 
【当事人-公司】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召秋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宋付建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宋付建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俊文宋付建黄小菊 
【代理律所】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三生;沈新运 
【被告】南召秋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靳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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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2018)豫13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存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形下可以进行再审,一是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申请再审审判监督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18)豫13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存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形下可以进行再审,一是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调查询问中明确陈述调解书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因此,本案调解书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应被撤销的情形。对于上诉人所称的调解协议内容违法问题,其一,上诉人天悦公司在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与秋实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只是为主债务人秋实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若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对抵押物处置后获得清偿,天悦公司作为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担保人,就以此获得了向秋实公司追偿的权利,其追偿权可以与本案调解书中的还款义务进行对抗,故并不会造成上诉人的实际权利受损。因此,本案调解书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2019)豫13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在处理结果上并不矛盾,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一案两裁情况。其二、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高利转贷、侵害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根据调解书的内容,秋实公司并未从转贷中牟利;本案调解书仅能约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对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产生拘束力,因此并不侵害郑州银行南阳分行的利益。综上,上诉人称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就业方向
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三生、沈新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7: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2016年1月26日秋实公司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郑州银行分行向秋实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借款用途:购货,借款年利率6.52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并支付本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等内容。同时,天悦公司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天悦公司以其位于南召县县城产业集聚区证号为xxx号、xxx号房产和召国用(xxx)第xxx号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秋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亚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抵押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依约定向秋实公司发放了借款,将款项打入第三方委托收付账户“郝洪洲化香沟大理石矿”,然后通过该账户将款项分别转入李敏账户2278400元、宋吉琳账户2747115元、天悦公司账户3974485元。2017年1月25日,秋实公司、天悦公司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借款展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展期利率为7.125%。2017年1月22日,秋实公司与天悦公司、靳三生、沈新运、靳三红、杨长平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甲方秋实公司,乙方天悦公司、丙方靳三生、沈新运、靳三红、杨长平,因乙方不符合金融部门贷款条件,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乙方以甲方名义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贷款900万元归乙方使用,乙方作为担保人,以房地产向郑州银行南阳分行提供抵押担保,丙方承担连带担保,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因乙方用甲方名义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贷款9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乙方,贷款到期后无论是延期续贷或是贷新还旧,甲方概不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向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偿还900万元贷款的本息,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二、因是以甲方名义贷的款,故本协议视为乙方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据,与借条同等效力,若乙方未按时清偿借款本息,为避免造成甲方损失,丙方愿意代替乙方向甲方支付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产生的费用,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同时履
行上述义务。三、如果因乙方未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向甲方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乙方须协调银行或法院优先以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清偿借款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保证全部预付或赔偿给甲方。同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从造成损失之日起依法按月1.5分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四、对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利息,丙方自愿以各个人所有及家庭共有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无条件提供连带保证,与乙方共同赔偿甲方。甲、乙、丙各方均签名或盖章、捺印。”后因秋实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将秋实公司、天悦公司和借款担保人王新亚起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秋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上浮50%即10.687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二、秋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律师费81600元;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天悦公司抵押在原告名下位于南召县县城产业集聚区权证号为xxx号、xxx号房产和召国用(xxx)第xxx号土地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不动产拍卖、变卖该房产获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王新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五、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均未履行义务,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已申请执行。2018年1月4日,秋实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天悦公司、靳三生、沈新运、靳三红诉至法院,2018年1月30日法院作出(2018)豫13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天悦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而(2018)豫13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该借款系秋实公司与天悦公司、靳三生、沈新运、靳三红之间的借款关系;(2019)豫13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天悦公司称该案系一案两裁缺乏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秋实公司将银行款项借出之后,其中一部分应天悦公司指示偿还了其部分公司债务,另一部分给天悦公司,秋实公司并未从中高利转贷牟利,因而天悦公司请求认定为无效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
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天悦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恢复(2018)豫13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