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标 签】营业税征税问题,儿童游艺项目,娱乐业税目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0﹞129号
【发文日期】2000-05-08
【实施时间】2000-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税种及税率
你局《关于“奇乐儿”活动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0]1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金年华百货广场经营的供儿童进行吊环、攀岩、投篮、越障碍、击拳、滑道、软球等游艺活动的场所所取得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游艺"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属于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中已列举的项目,按确定的适用税率执行;属于在105号文中未列举的项目,一律适用"其他娱乐项目"10%的税率。对于纳税人兼有不同适用税率的游艺经营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