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5.14
【字 号】武地税发[1998]141号
【施行日期】199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41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地税税种及税率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依照《征管法》、《市局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各级追错委的职责:
  (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
  (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
  (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第七条 追错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制定本级(下同)追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追错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
  (三)对追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责任认定;
  (四)提出追错案件纠正及处理意见;
  (五)负责追错工作的其它事务。
第二章 案件管辖
  第八条 市局追错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执法过错行为人为市局机关税务执法人员或各分县局领导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造成纳税人或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执法过错案件;
  (三)全市范围内有影响的执法过错案件;
  (四)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分县局的执法过错案件;
  (五)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六)涉外执法过错案件;
  (七)市局追错委认为需要自办的案件。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案件,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所在的分县局的追错委管辖。
  第九条 上级追错委有权指令下级追错委立案管辖。
  第十条 对受理的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作为追错案件受理:
  (一)对纳税人申报有税不开票,人为造成滞欠税款的;
  (二)对税源人为漏征漏管,造成税款流失和滞欠的;
  (三)在纳税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既不开票,又不反映查补数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定税、征税,造成税款多收或少收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国家税款的;
  (六)挪用和擅自截留国家税款和纳税保证金的;
  (七)不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纳税保证金的;
  (八)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税收票证,造成税收票证丢失的;
  (九)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十)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执法显失公正,使国家税收损失的。
  (十一)由于人为的故意行为造成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依法给予赔偿的;
  (十二)人为造成税种和税收级次混库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或应处罚而未处罚的;
  (十四)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的;
  (十五)以税谋私、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
  (十六)其他过错行为需要追究的。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追错案件来源渠道分别由法规、监察、办公室(信访)、稽查、税政、征管、
计财等部门提供:
  (一)法规部门提供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审核,理赔案件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监察部门提供在检举、控告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三)办公室(信访)提供在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过错案件;
  (四)人事、党办部门提供在干部考核、离任审计、公务员考评等活动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五)稽查、税政、征管、计财等部门提供在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六)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局领导交办的追错案件。
  第十三条 追错案件由追错办统一负责受理,受理执法过错案件,必须制作
  《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登记表》,受理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查核。
  案件一经受理,查核部门有权进行下列活动:
  (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执法过错责任人;
  (三)向纳税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四)收集有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据;
  (五)制发《查询执法问题通知书》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执法过错事实清楚;
  (二)有明显的执法过错主体;
  (三)执法过错主体的过错行为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十五条 对应予立案的,由查核部门制作《执法过错案件立案呈报表》连同调查材料,送本级追错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追错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