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4.22
【字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
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地税税种及税率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 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第六条 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四)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六)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第七条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八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负债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税费±其他所得(支出)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第九条 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一)清算资产
  1.清算资产包括企业清算开始时的全部资产以及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
资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资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资产。
  2.企业清算前12个月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资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二)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一般确认原则
  1.房屋、建筑物、土地
  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核实。
  2.存货
  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
  A.按清算开始日前,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投资资产
  企业的各类投资资产在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回,确认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4.递延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
  (1)按照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其清算前尚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应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
  (2)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应并入清算所得;
  (3)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开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