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重点归纳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三性
1.强制性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注意】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地税税种及税率(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表3.1 税收的分类
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应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①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举例】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11.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增值税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二)增值税的分类
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