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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
【标 签】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加强完税凭证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计﹝2005﹞1号
【发文日期】2005-06-01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2号)要求,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有关完税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见附件)的使用
(一)《完税证明》式样
1.《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为一联式凭证,边沿尺寸20cm×29cm,白纸蓝油墨,左上角税徽标志为红油墨,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2.《完税证明》右下角套印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3.《完税证明》的字别号码为[2×××]沪×地税个证××号,字别号沪后面
的“×”代表各税务机关的简称,字别号证后面“××号”为各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号码。
(二)《完税证明》的填写
“填发日期”指打印系统日期:“纳税人姓名”指纳税义务人姓名:“纳税人身份证件
号码”指纳税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税款所属日期”填上一年
度1―12月份或实际申请开具的月份:“实缴税款”按在所属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填写。
(三)《完税证明》的流程与管理
《完税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按照《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视同现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纳入CTAIS管理系统。
1.《完税证明》批量打印、发送。流程为:
(1)由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将市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完税证明送到受委托打印完税证明的单位进行打印。
(2)打印完毕,由各税务机关领取及交扣缴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逐步过渡到委托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纳税人。
受托单位接受代打印《完税证明》时,必须做好相关的登记及管理工作。各税务机关主管票证部门在
领发《完税证明》时交接手续要齐全、严密,除此以外,还必须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审核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要求打印《完税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其流程为:
(1)税务机关开票人员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和其他涉及的信息,打印一联式《完税证明》。
(2)税务机关开票人员将一联式《完税证明》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三)《完税证明》代码为“1310”,由市局统一维护后下达。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 《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
《完税证明》启用后,本市2004年4月1日起启用的三联式《代收税款凭证》改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1.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
2.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代收税款凭证》的填写
“填发日期”填写填开税款凭证当天的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指税款入库税务机关:“纳税人代码”指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纳税人全称”指个人姓名:“纳税人地址”指个人信息中的地址:“纳税人注册类型”指代扣代缴企业注册类型:“扣缴义务人代码”指代扣代缴企业的税务登证号码:“扣缴义务人全称”指代扣代缴企业的全名,不得简写:“扣缴义务人地址”指代扣代缴企业的地址:“税款所属日期”填上一年度1―12月份或实际申请开具的月份:“备注”栏填写入库缴款书税票号码:“税种”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征税名称:“课税数量”不填:“计税金额”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填写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扣除额”按规定填写:“实缴金额”填写所属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章)”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扣缴义务人(章)”加盖代扣代缴企业公章。填票人(章)填列经办人或开具税款凭证的经办人姓名。
(三)《代收税款凭证》的流转程序与管理
《代收税款凭证》按照《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视同现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1.扣缴义务人根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税务机关的用票部门按规定逐级请领至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审定后将税款凭证逐级发放至用票人。其流程为:
(1)扣缴义务人根据本单位所管理的纳税自然人的应纳税额开具手工或电脑版一式三联的税款凭证。
(2)扣缴义务人将一式三联的税款凭证连同税款、票款结报手册、结报单,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凭证的结报缴销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开具一式五联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税款解入银行。
(3)扣缴义务人将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第一联(存根)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扣收税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2.使用《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款凭证的管理工作。
(1)扣缴义务人在领用《代收税款凭证》时,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取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手册并双方共同签章。
(2)扣缴义务人领取《代收税款凭证》后,须由专人保管,税款凭证须有专用保险箱
存放,确保存放安全。
地税税种及税率 (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代收税款凭证》时,须按号码大小,领用先后,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
(4)扣缴义务人结报到缴销税款凭证要及时准确,做到结报税款与实际上缴的税款相一致,登记销号的税款凭证与实际结报的税款凭证号相一致。
(5)扣缴义务人因保管不当丢失《代收税款凭证》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对丢失凭证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负,登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相关规定赔偿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除了确保《代收税款凭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以外,对使用手工版税款凭证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特别注重指导,督促其正确使用和结报缴销税款凭证。
以上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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