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众志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全工作总结范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妍书【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77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简阳市众志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郑晓明;鄢晓刚 
【当事人】简阳市众志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郑晓明鄢晓刚 
【当事人-个人】朱勇郑晓明鄢晓刚 
娱乐八卦新闻【当事人-公司】简阳市众志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徐剑锋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徐剑锋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旭徐剑锋 
【代理律所】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张婉清【原告】简阳市众志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郑晓明 
【被告】鄢晓刚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期限是否已届满;2.案涉借款利率标准;3.本案律师费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期限是否已届满;2.案涉借款利率标准;3.本案律师费是否过高。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一、关于案涉借款期限是否已届满。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主张与鄢晓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待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后5日内全部付清借款本息,但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案涉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又约定借款延期三个月,故案涉借款已于2020
年5月26日到期,在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对借款期限进行延长的情况下,鄢晓刚主张简阳众志水电公司还本付息并无不当。    二、关于案涉借款利率标准。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之规定,本案一审受理于该司法解释施行前,故仍应适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鄢晓刚将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与违约金400000元合并主张要求借款人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关于案涉律师费是否过高。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主张鄢晓刚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即使鄢晓刚与其代理人系情侣关系,亦不构成调减律师费用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元,由简阳市众志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郑晓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16 05:24: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鄢晓刚经朋友介绍认识朱勇和郑晓明,朱勇简阳众志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勇和郑晓明是简阳众志水电公司的股东,简阳众志水电公司面临片区棚改拆迁需要资金。2019年2月25日,鄢晓刚(甲方)与简阳众志水电公司(乙方)、朱勇和郑晓明(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向鄢晓刚借款贰佰伍拾万元,借款时间一年(款到时间为准);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伍厘(1.5%),每季度支付利息;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资金利息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资金利息和偿还本金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借款本金的20%承担违约金;如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由败诉方承
秋瓷炫和老公现状担。合同签订后,鄢晓刚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1271)分两笔共计转款2000000元到简阳众志水电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7413××××0776)。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收到后,向鄢晓刚出具200万元的收据。借款后,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按照约定付清了2020年5月26日前的利息。因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延长借款期限三个月。到期后,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再次要求延长还款期限,鄢晓刚不同意,引发本诉。一审另查明,2020年6月8日,鄢晓刚与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8月4日,鄢晓刚向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3000元。同日,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费9.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9.3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转款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本案律师费93000元。关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双方自认经协商延长三个月,案涉借款于2020年5月27日到期。现简阳众志水电公司逾期未还本付息,即构成违约。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抗辩因第三方没有及时给付棚改
拆迁款,导致不能按时偿还借款,不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鄢晓刚将收取月利率1.5%和违约金400000元的主张合并要求借款人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鄢晓刚要求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如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法、评估拍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产生纠纷,经审查鄢晓刚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3000元,有事实依据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担保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朱勇和郑晓明为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向鄢晓刚借款本金、资金利息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朱勇和郑晓明应当对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向鄢晓刚借款本金、资金利息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朱勇和郑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简阳众志水电公司追偿。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鄢晓刚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二、简阳众志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鄢晓刚律师费93000元;三、朱勇、郑晓明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勇、郑晓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简阳众志水电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7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72元,由简阳众志水电公司、朱勇、郑晓明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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