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丹、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遇见 歌词【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辽06民辖终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淑晶王玉瑛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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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丹;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丹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丹
【当事人-公司】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春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春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春
【代理律所】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丹
【被告】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自认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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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孙丹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0:38:53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丹上诉称,请求撤销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244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上诉人转款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杨某某以个人名义给上诉人转账,这一事实在本案起诉状中予以自认。该事实还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之间聊天记录及杨某某在电视台“网恋的漩涡”中陈述相印证,杨某某再三确认,是自己个人给上诉人转账,是因为喜欢、珍惜,且不求回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事实。上诉人的身份是网络主播,没有向任何公司借款,被上诉人公司也不是借款公司,不可能出借款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适用法律,本案不适用《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配偶在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追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赠与上诉人的财产,另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共同经营公司,现办案机关调查二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本
案疑难复杂,如果管辖权错误,一定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本案不是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练海棠孙丹、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民辖终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大街东南花园3某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丹与被上诉人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24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丹上诉称,请求撤销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244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上诉人转款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杨某某以个人名义给上诉人转账,这一事实在本案起诉状中予以自认。该事实还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之间聊天记录及杨某某在电视台“网恋的漩涡”中陈述相印证,杨某某再三确认,是自己个人给上诉人转账,是因为喜欢、珍惜,且不求回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事实。上诉人的身份是网络主播,没有向任何公司借款,被上诉人公司也不是借款公司,不可能出借款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适用法律,本案不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的配偶在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追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赠与上诉人的财产,另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共同经营公司,现办案机关调查二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本案疑难复杂,如果管辖权错误,一定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本案不是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凤城市鼎实奇迹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孙丹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每个手指戴戒指的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家族名字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姜淑晶
审 判 员 王玉瑛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海艳
书 记 员 陈晓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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