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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为例
蔡明
(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摘要】清代中叶的基层社会体伦理观念,与我国各民族的伦理文化与本民族人民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及风俗习惯紧密交织在一起,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价值标准与处世方法。《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是研究清中期基层社会伦理关系、管窥清朝社会结构的重要档案资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据此,本文将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史料辑刊》为例,从清代中期基层社会体的生产、生活和等级伦理观念三个方面,对其社会体成员的伦理观念特质做出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社会体的生产伦理观念;社会体的生活伦理观念;社会体的等级伦理观念;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图分类号】1206.2[文献标识码】A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是一清代档案里保存许多命案审判记录的题本,涉及诉讼双方以及见证人的身份和职业、土地占有状况、雇佣关系、主奴关系、借贷关系及弱势者的反抗意识、活动和结局,提供了清代生产关系史、社会等级史、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司法史等重要史料,对清代社会经济史、社会史、社会结构史、法律史和民族史的研究具有不可或缺的利用价值。从《题本》中记载的案件来看,涉及的人物伦理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不同社会身份的伦理关系之间的案件,涉及了当时的满族社会的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进而衍生出相应的伦理观念。因此,本文拟对《题本》中表现出的基层社会体伦理观念的案件加以分析,期待进一步挖掘并凸显满文档案文献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重要价值。
一、清代中期基层社会体的生产伦理观念
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
并且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在社会实践领域,尤其是在生产实践领域中,人类的交往关系与自然关系是内在相关而不可分割的。在生产领域产生的相应伦理观念和伦理准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的一种基本社会需要。
儒家思想中并不反对人们追求富贵,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道义。这种以义建利的伦理观念作为经济活动的道德评判标准,
一直延续到我国现代社会,同时也是清中期的统治者协调社会基金项目:国家肖然科学基金项目"满族伦理思想研究”(项目编号:
生产活动的主要手段。在实际的基层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一己私利而发生纠纷,导致命案。题本中,艮人曹燕淤致伤曹振嗣案件,起因是曹家祖遗祀田的收租归属问题发生争执,最后由江西巡抚决定曹家祖田仍由各支子孙轮流经管。勤劳敬业的伦理观念也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迄今为止协调和规范劳动者的道德评价和生产行为的准则。然而,理想的劳动者美德与现实的劳动者道德是存在差异的。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江西等处地方•兼理军务兼提督衔臣钱臻谨题,向朝廷上报江西德兴县民王赏因争夺山地殴毙族兄王有发案。在档案记录中,将此次案件归类为倒卖公田。由此反映了当时的民人私自盗卖公山,不劳而获的伦理观念。
二、清代中期基层社会体的生活伦理观念
日常生活伦理是指直接产生于日常生活中的与习俗、礼仪、行为方式及生活方式保持高度一致性的伦理观念与行为规范。首先,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发生在节日庆典、宗教祭祀等公共场所,还是发生在走亲访友、民族交往之间,相互平等和尊重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其次,不偷盗是民族社会公德中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最后,就而言,民族体的认同感也在客观上增强了社会公德调节的必要性,并从中引申出了团结友爱的社会公德准贝U。从《题本》中记载的案件来看,朝廷对因偷盗的行为引发的案件处16B2X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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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history<;文化史论
罚力度较大。
清朝时期的满族社会对偷盗行为有严厉的法规和习惯法加以惩处。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臣史致光谨题,为福建建宁县民廖荣光因盗卖祖山殴伤五服族兄廖贵显身死案,呈报朝廷,并建议“廖荣光除殴伤族叔廖继远轻罪不议外,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除笞犯照例先饬发落外,理合具题,伏祈皇上睿鉴,敕下法司,核复施行。”
三、清代中期基层社会体的等级伦理观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把纷纭复杂的社会关系分成两类:一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另一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我国古代宗法等级社会,以男性父系为中心的家族宗法体制下,这种非实体性的思想社会关系可以理解为概念上的等级伦理关系。如父子伦理关系、夫妻伦理关系、平民和贱民伦理关系、雇佣与被雇佣伦理关系、有无功名等伦理关系等。其中,夫权统治的封建思想、妻子遭遇家庭暴力的案件在《题本》中均有事例。
嘉庆十四年(1709年),郃阳县民人柳学义勒死伊妻李氏移尸图赖王孟科一案。缘柳学义娶妻李氏,结婚多年,平日和好,向同族叔柳遇一在柳家山务农。嘉庆十二年,柳遇一借欠王孟科银十五两,除还过五两外,下欠未偿。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柳学义有牛一只,托柳遇一代牧……”
比较清中期对于民事纠纷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发现,关于惩处家庭暴力的量刑要轻于其他民事纠纷的案件,并存在着与当时尊卑长幼名分、伦理关系不符的现象,均源于古代以男性父系家族为中心的宗法制。
四、结论
综前所述,清中期,基层社会伦理观念与本民族的社会生产、生活紧密交织在一起,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价值标准及处世方法。通过分析《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体现社会成员实际伦理观念与行为准则的案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基层社会体属于被统治体,对其价值观念的考察,更能完整地呈现出清中期社会的生产、生活现象,伦理观念的特点,以及未来伦理文化发展的趋势。其次,民间体的伦理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摆脱不了以国家为主导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如关于国家土地占有、经营等案件数量较多,关于男女社会关系、民族成员关系等案件记录较少,且对于官与民、男女、有无身份者的量刑也明显不同,存在着诸多不符合伦理正义的不合理现象。最后,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古代政治文化主要对君天和君臣进行理想设定,却将民忽略在历史角落,始终无视民德政
治身份,使他们以“被动的潜伏体”而存在,这正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不能健全发展的原因。因此,对于基层社会体伦理价值观念的考察,揭示统治阶级伦理观念在受众体中的真实反映,满族体成员价值观念形成的原因,仍是可以继续研究的课题。同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许多有价值的民族道德建设思想,把握民族道德传承、认同机制,增强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我国各民族人民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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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明(1988-),女,汉族,吉林大安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浦族历史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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