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 号】福府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20年1月14日区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优化服务,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深圳福田邮编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八条 主管部门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统筹规划,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
  第九条 在刚性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市层面的控制性内容、技术规范等管控要求,确保法定图则主导功能不变、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不减少,优先落实重大公共配套设施。在弹性优化方面,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同步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涉及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定图则修编或局部修编建议。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更新单元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应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申报主体应当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并将前述信息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的审核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开展计划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通过公示的方式核实更新意愿的,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属地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公示的情况说明、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主管部门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单元计划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清理。
 
第五章 土地信息核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对拆除范围内的土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信息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土地整备情况等土地信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