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文章属性
【案 由】刑事执行
裁判规则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监督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检察权的重要手段。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交叉巡回检察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全程参与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跨市交叉巡回检察工作,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为主要力量组成第二巡回检察组,对宁夏某监狱及派驻监狱检察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巡回检察,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全程监督。共发现执行机关问题19个,派驻检察室问题14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2件。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在与监狱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巡回检察组召开会议向监狱及派驻检察室反馈了意见,同时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该院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整改问题,将巡回检察转化成促进监狱改进、提升工作的实践成果。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增强此次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方案制定阶段便拟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方案印发后,经巡回检察组申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对交叉巡回检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巡前动员和培训,听取了巡回检察方案,了解了当前监狱检察方式变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方式内容,发表了相关工作具体分工落实的建议。
在工作开展中,人民监督员与检察组同行同进,监督检察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使检察组牢牢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跨地区办案中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纪律要求,保证了巡回检察的公开、透明。
  在与巡回检察组同步参与对某监狱实地检察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会同巡回检察组人员,通过查阅执行档案、工作台账、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听取监狱汇报,进入监狱巡控室巡视,参加联席会议和座谈会进行发言讨论等方式全方位参与其中。在查看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卷时,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巡回检察组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流程和审查方式的介绍,提出了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并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一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监督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检
察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出台后,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回检察,对创新巡回检察方式方法,用实、用足、用好外部监督力量,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在人民监督、人民认可、人民拥护下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方法,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使得以往派驻检察产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巡回检察中,邀请来自各行各业,对监狱以及监狱检察工作比较陌生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检察司法办案更接地气,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公众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巡回检察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
  三是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刑事执行工作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人民监督员+巡回检察”模式,是对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履职办案的一次“体检”,通过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既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问题予以监督,又能强化检察人员主动接受外部监
督的观念,保证巡回检察组严格遵守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地开展工作,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方法与监管单位积极沟通,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和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加注重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整改问题,有效提高巡回检察质效,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