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8.12.25
【文 号】高检发办字〔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1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上半年,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先行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7月1日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5日
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假错案,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与刑罚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刑罚执行的公正。
第二章 巡回检察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条 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第七条 巡回检察组主要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检察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情况;
  (二)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
  (三)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和其他工作会议;
  (四)联系监狱有关部门,对接巡回检察工作有关事项;
  (五)监督巡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登记罪犯控告、举报、申诉材料;
  (七)其他相关工作。
  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也可以根据情况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
  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在检察室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每年应当轮换一次。
第三章 巡回检察内容、方式与方法
  第九条 巡回检察的内容包括:
  (一)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
  (二)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
  具体内容根据巡回检察的不同方式,参照适用《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
  第十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或者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
  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十一条 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对同一个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应当轮换,成员可以随机组成。
  常规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每二至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第十二条 针对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应当开展专门巡回检察。
  专门巡回检察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开展机动巡回检察。
  机动巡回检察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抽调本地区检察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
  交叉巡回检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开展巡回检察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回检察工作目标和重点,拟定巡回检察工作具体步骤;
  (二)成立巡回检察组,指定主办检察官,明确成员,确定分工和职责;
  (三)进行巡回检察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
  (四)商请监狱指定巡回检察工作联络人;
  (五)开展巡回检察三日前将开展巡回检察的时间、人员、内容、联系人等书面告知监狱,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巡回检察当日告知监狱有关情况。
  对罪犯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开展专门巡回检察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账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
  (二)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
  (三)抽取二个以上监室,与罪犯逐个谈话;
  (四)向有关知情人员询问情况,与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
  (五)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与监狱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