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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2.24
∙【分 类】其他
正文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接受监督质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盲道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地铁站南出口西侧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通过划线占用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损严重,盲道设施养护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终点处未设提示性盲道(带触感圆点),设计不规范。以上问题危及盲人体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9月3日,闵行区检察院以座谈会形式,由公益诉讼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介绍本案的前期办理情况、监督难点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9月25日,闵行区检察院再次邀请上述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实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现状。承办检察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立足各自职能说明履职难点,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11月24日,闵行区检察院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拟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闵行区检察院认为,辖区部分盲道设计不规范、磨损严重以及长期被非机动车占用,影响视障体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获两名人民监督员高度认同。12月6日,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先后向辖区交通委等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盲道设施管养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盲道通畅。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盲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专项整改,落实盲道布局改进方案、修缮损坏路段、配强执法人员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目前盲道路段已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现场,让办案思路更开阔。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分别从信息技术、管理机制上提出解决办法。闵行区检察院主动将接受监督场景从会场向现场延伸,从院内向院外拓展,通过主动接受监督,既向人民监督员真实、生动地呈现案件全貌,又促进检察官以人民众视角看问题、原因、想对策,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办案思路。
二是探索抽选专家型人民监督员,让监督意见更专业。本案涉及市政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闵行区检察院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因“案”制宜,抽选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闵行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职业多元化的特点,在申请接受监督时,设置专业领域识别环节,让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与被监督的事项“专业对口”,形成“法律内行+相关领域内行”的人员配置,切实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业知识领域的效用。这让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监督更有“智慧”和底气,法律监督效果更具“刚性”。
三是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凝聚合力,让市域治理更现代。本案中,闵行区检察院以盲道管养难题公益诉讼为切入点,准了人民众“急难愁盼”,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更加广泛的对话平台,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一方面,有力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通过主动邀请人民众监督,保障公众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检察机关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另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融入检察机关日常履职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二
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巡回检察
——增强公信力、提高透明度、推动规范化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跨市交叉巡回检察工作,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骨干人员为主要力量组成第二巡回检察组,对宁夏某监狱及派驻监狱检察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巡回检察,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通过巡回检察办案,发现执行机关问题19个,派驻检察室问题14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2件。在与监狱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巡回检察组召开会议向监狱及派驻检察室反馈了意见,同时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该院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监督问题整改,将巡回检察转化成促进监狱改进、提升工作的实践成果。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增强此次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方案制定阶段便拟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方案印发后,经巡回检察组申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对交叉巡回检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巡前动员和培训,听取了巡回检察方案,了解了当前监狱检察方式变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方式内容,发表了相关工作具体分工落实的建议。在工作开展中,人民监督员与检察组同行同进,监督检察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
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使检察组牢牢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跨地区办案中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纪律要求,保证了巡回检察的公开、透明。
在与巡回检察组同步参与对某监狱实地检察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会同巡回检察组人员,通过查阅执行档案、工作台账、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听取监狱汇报,进入监狱巡控室巡视,参加联席会议和座谈会进行发言讨论等方式全方位参与其中。在查看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卷时,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巡回检察组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流程和审查方式的介绍,提出了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监督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检察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出台后,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回检察,对创新巡回检察方式方法,用实、用足、用好外部监督力量,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在人民监督、人民认可、人民拥护下公平、公
正、公开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方法,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使以往派驻检察产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巡回检察中,邀请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检察司法办案更接地气,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公众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巡回检察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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