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躲猫猫"事件为切入点
杨楠
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本文以“躲猫j苗”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切入,从“民主”与“法治”的视角,提出了
当前检察监督审前羁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建议在现有机制下,从观念、立法、制度等层面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躲猫猫事件审前羁押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46.02
从去年的“躲猫猫”、“洗澡澡”、“纸币开锁”、“精神病发作”再到今年连续见诸媒体的“喝开水致死”、“入厕死”、“掉床死”、“洗脸死”等等,近期以来,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到2010年,见诸报端的,已有近30人死在看守所里,这一场场频繁发生的悲剧,对我国的看守所制度以及监督机制提出了严厉拷阿”。
而一度处于舆论漩涡的“躲猫猫”事件名列2009年十大法治事件之首,“躲猫猫”也成为2009年最流行的网络语言。在我看来,这种“意外”死亡的背后,恰似制度性悲剧的升级。笔者借“躲猫猫”事件,谈谈我国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体制暴露出的严重问题。
一、躲猫猫事件案情简介
2009年1月30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24岁男子李荞明因实施盗伐林木行为被拘留在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2月8日下午李养明受伤住院并于4天后在医院死亡。2月12日,晋宁县警方宣称:李养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以儿童游戏的方式永远消失,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2月19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网民和社会人士组成调查委员会参与调查,最终却因未揭开真相而遭到质疑。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李荞明系被同监狱狱友多次殴打致死,相关涉案人员被处分或者立案侦查。
二、躲猫猫事件问题分析
如果没有“网民调查委员会”,该事件的影响可能不会如此之大。从法律的人民性来看,网民参与调查存在正当性,但公民的知情权、对法律的参与以及民意的表达并不意味着网民可以一种类似于司法的方式直接介入个案调查。一方面,形式上,网民调查团并非检察院和法院,缺乏司法专业技术能力:另一方面,该组织缺乏法定授权,被调查者没有接受调查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强制性程序的保障,注定这是一场无果的调查。正如王启梁教授所说:“如果借着民意、知情权、民主的旗号创制的是民间司法权,那么这将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比漠视民意的法律恐怕还要可恶百倍。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将要回到的是私力救济肆虐的蛮荒时代。”。
“躲猫猫”事件本身在性质上是一起严肃的司法案件。司法作为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介入调查,
作者简介:杨楠,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向:法学。
146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民众的舆论监督只有以司法的方式,依赖检察监督才能得以正当行使!
因此,笔者认为,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介入和调查委员会的出现是一种典型的政治逻辑面对法律时的错位和越位。相较而言,检察院却反应缓慢,明显缺位。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和检察机关监督不力
有着直接的关系。多年来,检察机关消极、被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如何加强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是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当前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念层面重视不足
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提及检察机关的职能,往往都认为是指控犯罪、审判监督,没有把监所检察工作摆到应有位置。
(二)定位与立法缺陷
1.定位缺陷
事实上,由于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同时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能,所以在检察机关为了追诉犯罪和公安局形成利益共同体时,其对于羁押行为的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正当性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困境。如将保留这一职能作为前提,就需要最大限度的将这一职能加以发挥。
2.立法过于笼统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l条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和《看守所条例》第8条,是目前看守所检察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规定显得过于抽象笼统,相关法律在具体监督制度的设计上还不适应检察机关的性质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相脱节。
3.监督执行不当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本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实际中存在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或越位监督、越俎代庖的状况,导致只是结果的监督而不是过程的监督,是静态的监督而不是动态的监督,是审后监督而不是审前监督,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4。
(三)配套措施欠缺
在立法先天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的内部配套措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f叁型圭塾垒三!!!竺!!望堕.耋透豳匪盈蟹施来弥补,但现行检察机关缺乏具有威慑力的监督手段,配套制监督纠正意见强制执行的效力后,也应当明确刑罚执行监督者谨
度难以担当重任,上下级监所检察部门之间的羁押信息传递渠道慎行使监督权的义务,明确随意错误地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法律
还不够畅通,尚未形成处置羁押工作重大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9。责任,以保障刑罚执行监督权行使中的漾抑性9。
四、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法律监督的构想(三)制度层面
(一)观念层面目前不少学者提出了“侦羁分离”的主张,将羁押的决定权交
笔者以为,解决我国不当羁押问题并非采取强有力措施运动由更具中立性的法官,可从根本上杜绝“躲猫猫”这类事件的发
式治理,并非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关键在于唤醒检察机关生。尽管这极有可能是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但考虑到我国目前
羁押监督意识的真正觉醒。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现状,若立即施行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1.主动监督并使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而由法院管辖,面临的阻碍因素与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太多,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固有制度,将检察
职权明显具有主动性。监所检察人员应当树立主动监督的理念,监督权落到实处是现实和有效的良策。
通过深入监所实地检察,查阅案卷材料,列席会议等方式,发现违首先,建立看守所驻所检察、巡回监督制度。有学者认为,为
法甚至职务犯罪的线索,纠偏惩恶,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保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应建立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巡查制
和职责。度,而不宜继续采取驻所监督的形式。笔者认为,巡回检察仍存2.同步监督在流动性强、不能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等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我们一贯奉行的做法是“事后监督”,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监还应该加强驻所检察的制度建设,同时吸收巡回检察制的优点,
督效果不佳。正如频发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悲剧已经酿采取巡回监督、定期轮换驻所检察官的制度。
成,亡羊补牢也无法挽回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况且死亡事件的发其次,检察机关应当重视监所监督部门的工作,提升该部门
生绝非意外偶然,必然与公安机关工作机制不完善、具体工作方地位,合理配置派驻检察力量,提高检察人员素质,避免“老弱病
法不当等密切相关。驻所检察人员的职责就是要树立同步监督残”检察官充斥监所监督的失败局面。
的理念,防患于未然,及时开展监督工作,随时纠正,在事前做好再次,建立省、市、县(区)监所检察部门的快速反应机制,三
预防,减少死亡事件的发生。级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就羁押工作尽快互通情况,协调运作…。
另外,谈到理念,笔者认为著名刑法学者周光权论及此事的最后,要大力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
视角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短期规划主要是法治进路,依靠国家网,加强派驻检察室装备建设,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强制力结构的调整加强法律保障,其核心制度措施为建立检察巡(四)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查、巡视制度:长期规划为民主进路,探索结合民间力量的管理与如前所述,躲猫猫事件之后,法律应该如何对待民意,民意如
监督机制,其核:心制度措施是第三方监管及民间监督巡视员制何进入司法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在当前没有对刑事
度。”网民调查委员会尽管越权,但使我们看到了民主的力量。那诉讼法进行大的修改之前,配合“法治”与“民主”理念的制度设计
么,检察机关应该更具一种开放包容的态度,引入社会监督的理上,这可以通过引入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来完成。
念。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必须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这几年来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起来,将“法治”与“民主”视角相结合,才能达到对看守所的有力但现在仅限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因此,非常有必要
监管。扩大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的范围,将人民监督员对超期案件的监
(二)立法层面督工作具体化、经常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通过对
就检察监督而言,目前确有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死角,须通过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实现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督,在监所检察官监
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对羁押工作的检督不力的情况下,行使人民监督员权力,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
察监督的保障性规定。如立法应明确将监管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能。这样,就可以在人民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与司法运作的独
范畴,增加对于未决羁押的监督内容,同时明确看守所回复、执行立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监督的义务和责任。笔者建议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躲猫猫”以及一系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留给我们很多
制定《驻看守所检察室监督工作规则》,详细规定监所检察的业务思考。一个孙志刚用生命换来收容遣送条例制度的变革,这么多
范围和工作程序,其内容大体包括:人死于非命,难道就不能换来看守所的新生?希望一个李荞明的1.明确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职权死亡能够唤起检察机关对于审前羁押法律监督问题的觉醒,并下目前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有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事大决心改善,藉一个个年轻生命的非正常死亡,推动相关制度建
故责任调查权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笔者认为。除现行职权设更趋完善、规范、合理。
外,与制度配套,应在立法上增JJ u并完善知悉权、评估权、调查巡
视权、审查权、人身检查权、司法救济程序启动权等职权。驯一I#.如删死,看守所的义域集.ht tp://。zb qz w b eom/d。zbl ht。1/20t0.03/19/con-2.明确规定看守所及监管人员接受监督的义务”“②137赵82雯0..h‘苗烈譬裂等i:娶记臀称_i{;|捌砌2猫猫撞墒.’hnp∥。。。;kun。i。g。,y+笔者认为,法律监督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对现行的new s/co nt ent/2009.02/141cont enl:一1758528htm.2010年5月28}1.
刑罚执行监督的建议性规范应予以修正,赋予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器孟冀蔷:裴甏黧娑蒜怒霉搿鬻豪端i:嚣竺!揣;{;{i视野中的检臻权.
有的法律效力,明确被监督主体对监督纠正意见应承担的责任和ht t p/art i cl e ch i n al aw i n f o t o m
义务以及制裁性后果,以维护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淼塞雾‰嚣翌翁篙鉴姜凳{糯鎏蓑莹盍差!饕;j:版.第㈣西.当然,根权利与义务同在的法学基本原理,在赋予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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