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东营加油站“621”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 号】汝政文〔2016〕306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东营
加油站“621”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汝政文〔2016〕306号
 
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关于汝州市东营加油站“6?21”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负有刑事责任人员:
  崔世林,东营加油站装修施工现场负责人。其对施工区域现场安全状况缺乏认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知道、不预防,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盲目移动脚手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处理)人员:
  1.张长河,男,汉族,65岁,中共党员,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村支部委员、村西片片长,主要负责临汝镇东营村日常生产安全工作和村西片区域全面工作。张长河作为村干部,在日常属地监管巡查中,没有及时发现本片区东营加油站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由临汝镇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刘文宾,男,汉族,55岁,中共党员,汝州市临汝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东营村、彦张村、武庄村的建设、规划和安全管理工作。刘文宾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没有发现东营加油站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3.李军现,男,汉族,50岁,中共党员,汝州市临汝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员,负责与商务局、安监局业务对接,主要分管加油站和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李军现在此次事
故中未及时发现东营加油站施工中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4.漫成义,男,汉族,49岁,中共党员,汝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汝镇中心安监所所长,负责辖区内加油站日常巡查、生产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漫成义在此次事故中,未及时发现东营加油站施工中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5.王征,男,汉族,38岁,中共党员,汝州市商务局对内贸易科科员,负责加油站行业日常综合监管工作。王征在此次事故中未及时发现东营加油站施工中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6.王继伟,男,汉族,41岁,中共党员,汝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分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工作。王继伟没有建议、督促、安排综合执法大队正确履行电力行政执法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三)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陈志红,汝州市东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为了预防施工用脚手架倒塌,盲目指挥施工人员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移动脚手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陈志红积极配合处理死伤人员的善后事宜,并在事故中严重受伤,责成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河南万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的工人进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缺失,员工完全凭经验和个人习惯进行相关操作,现场安全管理缺乏,没有认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河南万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汝州市东营加油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在没有考虑周边安全因素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移动脚手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汝州市东营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
  3.临汝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好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东营加
油站周边及施工用脚手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责成临汝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望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复。
 
2016年12月28日
 
汝州市东营加油站“6.21”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汝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汝州市东营加油站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当场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2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汝州市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市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汝州市政府组织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成立汝州市“6.21”触电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汝州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的技术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技术分析,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查阅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加油站基本情况:汝州市东营加油站注册地址为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于2005年8月取得河南省商务厅发放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41040266号,最后一次年审于2016年3月30日),批准从事汽油、煤油、柴油零售业务。于2015年11月6日由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4U7865。于2014年3月3日(最近一次换证时间)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豫D汝安经字[2014]00010,有效期至2017年3月2日,加油站主要经营柴油、乙醇汽油。加油站总占地面积2260平方米,其中站房面积100平方米,罩棚面积475平方米,设有10立方米柴油储罐2个,20立方米汽油储罐2个,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的规定,合并容积为50立方米(柴油折半计入油罐的总容积),投资人温利峰。该加油站为三级加油站,现有职工3人,安全管理人员1名,该加油站有单加油机6台。此加油站于2016年6月1日由陈志更、陈静与温利峰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就进入全站停业状态,对加油站的罩棚及门头进行重新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