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作者:刘聪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8
        一、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执行主体多元化
        执行体制没有很好的理顺,分工也不合理,刑罚执行部门多元化,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监督难以保障。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对这些场所的执行活动监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就很难,并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立法过于原则性
        执行监督立法不具体,导致监督的工作无法可依,无法监督。从实际效果来看,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制约以及程序控制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如死刑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临场监督
的定位不够准确,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局限于临场的,而不是全程有效的,影响了监督的整体效果,不利于发现其中的问题。
        (三)监督方式缺乏强制力
        执行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纠正意见,直接影响着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审判监督中的抗诉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程序性的权力,对被监督者没有实体性的处理权力,只能要求被监督者主动配合,如果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的意见,则监督意见很难落实。
        二、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的问题研究
        (一)加强检察组织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上级检察院行使指挥监督和职权收取、移转、承继的程序规则。规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理顺检察一体化与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的程序制约权。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强化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权力主体地位。规范办案组织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理顺办案
组织管理体系。
        (二)加强检察职能体系建设
        侦查监督既要侧重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又要重视审查逮捕和审查批准延长羁押的司法审查;公诉工作作为检察职能中成熟定型的制度,既要提升指控水平,又要实现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是典型的法律监督权,保障对刑事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恪守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有限监督原则,统筹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之间的关系,各项职能要形成合力,高度重视各项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落实内部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上的问题,实现各项职能均衡发展。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三)加强检察监督机制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机制作为落实检察制度、体制重要载体的角功能,树立检察机制就是现实的检察制度的检察工作理念。将检察制度、体制系统内部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转化为侧重运行的检察机制,实现制度和体制在具体构建层面的具体落实。探索建立系列检察机制共同作用的机制,实现检察制度、体制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已有的各项检察工
作机制,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问题倒逼检察机制的完善。重视对成熟经验的总结提炼,对基本成熟经验的完善提升。重视对探索实践的理论论证,适时将经验转化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的检察工作机制。探索新职能运行机制,紧密结合新职能的设立宗旨和内在要求,及时建立运行机制,确保新增监督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作者单位为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