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
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司法部门召开联合会议,联合制定、签署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检察监督本质上属于平等监督,与被监督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具有消极监督的特性。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鉴于检察机关存在机构设置以及人才短缺的客观消极监督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亟需考察检察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完善途径。
一、历史与传承:社区矫正与检察的关系背景
1.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宪法第134条确定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条,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坚持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1条规定、第64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价值定位
第一,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执行。检察机关对于促进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确保刑罚执行的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定位精准监督,力争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保证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定位准确,到位而不越位,社区矫正的监督体现在执法监督与法纪监督两个方面。
第三,保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注重监督和保护,保护司法行政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
检察机关基本职责是监督检察。《实施办法》在涉及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终止解除等关键环节,均明确了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情况抄送、通报、告知检察机关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6项25类行为实施监督。
二、困境与现实: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非对等性
检察机关依照行政区划分为四级设置,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到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导致监督不力。
2.监督的有限性
第一,监督方式有限。检察机关大多采用临时抽查制,存在书面监督多,实际走访少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隐蔽性强以及急迫性问题。
第二,监督范围有限。首先监督对象有限。社区矫正工作的补充力量处于隐蔽的监督盲区。其次,监督流程有限。对社区矫正评估阶段走访调查情况监督不到位。
第三,监督手段有限。检察监督书面监督居多,不具有强制力。特殊的检察权的立案权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经授权后才能履行侦查权。涉及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判处轻缓刑,震慑力不足。
3.缺乏专业监督人才
第一,社区矫正人员多与检察监督工作力量少相矛盾。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老龄化严重,急需执行力特别强的年轻检察干警。
第二,社区矫正专业化发展与检察监督人员技能单一的矛盾。社区矫正是一门集管理学、法律、心理学、社会学于一身的工作,检察机关法律专业性无可厚非,但是其他方面显得单薄。
三、拗救与突破: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对策
1.加强协作,形成监督合力。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司法部门召开联合会议,联合制定、签署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设立专业派驻机构与巡回工作组结合。发挥“检务一体化”优势,借鉴对于公安机关监督模式,设立监所检察室对公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监督,借鉴对监禁刑罚执行的经验,采用派驻机构与巡回检察制度解决监督机构设置不对等问题,点面结合,实现同步监督。
3.拓宽监督途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首先,延伸监督链条,将调查评估阶段的走访调查纳入监督范围,建议法院在向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以及常住地司法局发调查评估函的同时向该地检察机关同步发函。其次,拓宽案源。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第三,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办力度,依法查办严重侵害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渎职犯罪的司法行政人员。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 4.培养专业化人才。重视人才筛选,保障专业培训,建立激励机制,社区矫正的重点是心理、行为偏常的教育矫治,注重心理人才培养。
5.借助智慧检务,提升检察监督效果。畅通信息联通,打通公检法司数据平台,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平台。借助检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平,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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