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婧怡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女人纹身8023是什么意思【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8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圣导师怎么加点
【审理法官】梁睿
【审理法官】梁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婧怡;
朱顶红【当事人】孙婧怡
【当事人-个人】孙婧怡
【代理律师/律所】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丁福海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任文孝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丁福海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任文孝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卓丁福海任文孝王晶
【代理律所】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歌行什么时候更新【原告】孙婧怡
【被告】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系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孙婧怡提起的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应综合双方之间往来款的性质、往来款的时机、往来款的持续时间、纠纷的起因、双方协商的过程、双方交往的背景、本人是否出庭以及主张的借款金额的计算过程是否与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相符等因素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常识、常理来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综合界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专属管辖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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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系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孙婧怡提起的本案诉讼,一审法
院应综合双方之间往来款的性质、往来款的时机、往来款的持续时间、纠纷的起因、双方协商的过程、双方交往的背景、本人是否出庭以及主张的借款金额的计算过程是否与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相符等因素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常识、常理来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综合界定。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孙婧怡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中涉及的款项实质上是否均属于同一性质,或者说其提出的反诉中涉及的哪些款项可以通过反诉解决,哪些可以界定为抗辩或反驳,哪些必须另诉解决需要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基础,从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出发进行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婧怡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1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5:18: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孙婧怡于2017年3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
020年12月,双方分手。 2020年8月31日,父亲李某向转账150000元。2020年9月3日,李某向转账50000元。2020年10月26日,李某向转账200000元。对此,陈述系其与孙婧怡准备购房,父亲李某向其转账作为部分首付款。 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3日,每日各向孙婧怡转账50000元,每次转账均附言“存一下”。2020年11月2日,向孙婧怡转账100000元。2020年11月3日,向孙婧怡转账98000元。两次转账均附言“存着”。2020年12月8日,分别向孙婧怡转账50000元、8000元,均附言“存一下”。对此,陈述上述款项中含父亲李某向其转的400000元“购房款”。2020年12月6日,孙婧怡分两次共向支付宝转账5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孙婧怡分两次共向支付宝转账40000元。当日晚上,孙婧怡向“我给你转了4万。今天花了1万交房租钱。剩下的这些,一共33.78我明天下午机会都转给你”“动了里面的1万交房租,下个月发了工资还给你”“其他的明天都转你银行卡。给我一个卡号吧,我这里没有全的卡号”。2020年12月23日,孙婧怡分两次共向支付宝转账50000元。2020年12月23日20:01,向孙婧怡,内容为“我也从来没想过所谓的补齐肆拾万,因为我俩在一起生活用的,用了就用了”。2020年12月29日22:16,孙婧怡向母亲,内容含“共同财产剩37.5万。已打
给宗瑞9万,我留20万…那已有9万,再给您8万”。同时,孙婧怡向母亲转账80000元。当日晚22:34,孙婧怡将同样内容发至,回复“还有,请注意,不是共同财产,而是我爸给的买房钱40万”。 庭审中,陈述依据孙婧怡2020年12月20日发送的短信,其认可欠337800元,之后偿还130000元,故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孙婧怡偿还借款207800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依据双方陈述与所提交的证据,父亲向转账400000元后,转账给孙婧怡,并在转账时备注“存着”或“存一下”,在二人分手时,孙婧怡向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其337800元,陈述其已偿还230000元,故主张剩余的207800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孙婧怡虽陈述其系对二人共同财产的协商处理,并非最终意见,但依据查明的事实,该款项并非为二人共同财产。故对孙婧怡陈述,该院不予采信。要求支付利息,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婧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自回京失业后,其日常花销、租房等费用主要由孙婧怡垫付承担,其中包括为缴纳社保、偿还信用卡等,甚至孙婧怡公司的备用金也由占用。二人恋爱期间,双方父母皆不间断性的给予经济支持,后因生活压力及失业,二人频繁清算各类账务产生矛盾,最终分手。2.一审法院对40万元钱款性质认定错误,该40万元并非孙婧怡暂管的买房钱而是双方共同的生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冲抵孙婧怡先前为的生活开支承担的花销、归还备用金,双方未来生活及买房等。3.一审法院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账目往来背景和明细未予审查,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自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包含案涉的40万在内,尚欠孙婧怡152619.5元。自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孙婧怡通过向转账127425元,向孙婧怡转账50543.5元。自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孙婧怡通过支付宝向转账529727.44元,向孙婧怡转账203961.5元。自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孙婧怡通过尾号为2911的工商银行卡向转账共计287018.06元,向孙婧怡转账537046元。以上账目汇总后,尚欠孙婧怡152619.5元。一审法院凭借截取的部分转账和聊天记录断定二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错误。二、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孙婧怡的反诉申请,属于事实审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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