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6宁洛高速蚌埠段“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3月12日2时10分许,G36宁洛高速蚌埠段下行线184Km+3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6万余元。

事故引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副局长孙华山,时任省长李锦斌,常务副省长陈树隆,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抢救受伤人员,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3月29日,省政府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蚌埠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3名道路交通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在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阜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下,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12日2时10分许,驾驶人冀蓬辉驾驶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行驶至184Km+300m处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杰驾驶的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并推行小客车相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挂)、皖SA020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A482挂)、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2342挂)尾部,事故造成豫AN2H90号小客车内9人全部当场死亡,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李炎受伤。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K5791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河南省许昌市居民徐书婉,登记注册日期:2013年6月3日,同年6月5日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车于2015年6月1日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同年6月4日通过技术等级评定(评定为一级车)及年度审验。事故发生时,该车检验、审验、二级维护和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并通过查询河南省运政网,无违章记录。

该车核载19835Kg,事故发生时实载34290Kg,超载72.9%。

2.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河南省新郑市居民左广强,核载人数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9人。保险单信息无法查询。

3.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挂),登记车主分别为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责
任公司和呼伦贝尔市通利达运输车队,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4.皖SA020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A482挂),登记车主为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5.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2342挂),登记车主为江苏省如皋市居民黄万林,事故发生时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有效期内,苏F234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无保险。

(三)鉴定结论。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

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有关车辆痕迹及碰撞顺序进行检验鉴定,主要结论为:

(1)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碰撞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后,推行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钻入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挂车后部下方,接着
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与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再次发生碰撞,同时推行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向前滑移,导致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前部与苏FWH233(苏F234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右侧后部发生碰刮,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前部右侧与皖SA0204(皖SA48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左侧再次发生碰撞。

(2)事故发生时,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路面没有形成轮胎制动印,根据《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的相关技术要求,缺少鉴定车辆的必须要素,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四)车辆驾驶人情况。

1.冀蓬辉,男,汉族,1991年4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冀村11组。事故发生后,因冀蓬辉所持C1驾驶证不具备驾驶大货车资格,其与同车驾驶人张冬冬串通,隐瞒驾驶事实并逃逸。后在公安机关追缉下,于事故发
生后第2天到河南省禹州市南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2.张冬冬,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事故发生时乘坐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仓库路祥泰小区3号楼1单元1楼西户,准驾车型B2。经许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张冬冬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陈杰,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双楼250号,准驾车型C1D。

4.李涛,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挂),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涡河安置小区20栋1单元602号,准驾车型A2。

5.李龙江,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皖SA020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A482挂),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李大庄行政村李大庄196号。准驾车型A2。


6.黄万林,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2342挂),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王庄村九组50号,准驾车型A2E。

(五)事故发生时道路及天气状况。

事故道路为平原微丘区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双向四条车道,道路中间有绿化带隔离,半幅路面宽11.7m,其中应急车道宽3m,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时速120Km /h。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路面干燥,晴天无雾。

(六)事故路段有关管理单位情况。

事故路段由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该公司于 2002年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蚌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实际控股单位为蚌
埠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占股40%、40%和20%。

事故路段属蚌埠公安高速交警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管辖,该大队编制20人,实有18人,管辖里程40.8Km。

事故路段路政管理单位为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该大队下设滁宁和蚌明2个巡查组,该路段的路政管理由蚌明巡查组具体负责。

(七)事故现场处置及应急救援情况。

1.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当日约1时10分许,高速二大队政委张敬宝政带班巡逻时发现182Km处1辆货车起火,遂立即采取现场预警、灭火措施,并安排人员通知队部备勤人员出警,同时通知消防等部门救援。20分钟内,消防部门和高速二大队备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分别进行灭火、组织对路面滞留车辆进行预警,并向后清理车辆。因应急车道被部分车辆占用,上
路支援的一中队指导员朱本元让张敬宝带车由事故前方沫河口收费站调头,从事故后方蚌埠北收费站上高速,实施对灭火现场后方来车尾部预警。

2时10分,张敬宝带领的预警车发现184Km+300m处发生撞车事故,遂展开救援处置和防护预警工作,并电话通知在182Km处疏导交通的朱本元。

2时11分,朱本元通知大队第三组备勤人员赴现场支援。并立即向大队长戚进和支队指挥室报告。2时12分,戚进接报后立即调集警力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同时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支援,报告市交警支队和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事故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豫K57915货车人员控制,设置警戒线,配合事故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2时35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皖KJ7209车上人员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2时40分,戚进到达事故现场。3时至5时,交警支队负责人和事故大队警员等陆续赶到,参与现场处置。


2时47分,高速二大队电话通知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184Km处发生撞车事故,现场正在处理,需增加养护人员。2时48分,监控中心值班员通知公司养护人员赶赴现场。3时26分,省路警中心电话通知监控中心,184Km处车辆拥堵,监控中心值班员随即电话询问高速二大队,被告知正在处理事故。5时18分,监控中心再次电话询问高速二大队,得知发生了5车连环追尾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不详。5时22分,监控中心向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和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值班人员等发短信报告事故情况(于7时22分、33分,先后2次短信续报事故处置情况)。5时30分,高速二大队通知监控中心,安排蚌埠北收费站免费放行2辆殡仪馆车辆并组织车辆分流。

6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路面车辆恢复通行。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得知事故信息后,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蚌埠市政府得信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有关领导赶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事故货车超载有关情况。

事故货车于3月11日19时57分由京港澳高速许昌东区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当日23时26分在沈丘收费站计重缴费,并从阜界省际道口进入我省。

根据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阜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查结果,许昌东区和界首收费站均无超限称重设备,仅凭收费员目测。因事故货车为仓栅式货车,且装载的是比重大的金属建筑预制件,收费员无法判定。同时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协查结果,沈丘收费站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宁洛高速周口段全段未设置超载执勤站点。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冀蓬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超载车辆,过度疲劳行驶,在遇路面险情时,未采取减速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许昌市负有道路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豫K57915号货车及其登记所有人、驾驶人日常监管不到位。

2.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急值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该起事故信息确认滞后且报送方式不规范,未在第一时间启动《蚌明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蚌埠市高速二大队值班和带班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在第一时间报告预案第一责任人。

(三)事故性质

省事故调查组认定,G36宁洛高速蚌埠段“2016.3.12”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陈杰,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员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加重了事故后果。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冀蓬辉,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超载车辆,过度疲劳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3款、第二十二条第2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冬冬,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坐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与他人串通谎报事故有关情况,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事故相关车辆驾驶人李涛、李龙江、黄万林,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

张敬宝,蚌埠市高速二大队政委。事故发生当日为值班和带班领导,在带队值勤遇路面险情后,未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单位。

1.责成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向蚌埠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对监控中心当班负责人和监控员作出处理。

2.责成蚌埠市高速二大队向蚌埠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诫勉谈话和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蚌埠市政府及蚌埠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分别报省监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相关建议。


对涉及的河南省许昌市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建立省际联合治超机制。本起事故货车超限超载行驶400公里而未得到处理,反映省际治超工作存在盲区死角,建议豫皖两省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省际联合治超机制,强化对过境超限车辆的管控。

(二)强化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 。蚌埠、许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查罚力度,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严重违法的重点驾驶人和车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三)强化各有关部门联动联勤。蚌埠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蚌明高速公路
经营等有关单位协作联动,建立完善路政、高速业主联合巡查机制,做到同上路、同巡查、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路面的安全度。蚌埠市公安高速交警要做好与相邻的公安高速交警的区域联动,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高速公路在遇险情下,各项管控措施科学有效落实。蚌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规范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处置的实效。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蚌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根据该路段车辆运输等特点,加大高速公路的安全投入,建立和健全重点路段部位的监控设施,在事故易发点段增设监测系统,通过电子显示屏幕,及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口,向过境车辆驾驶员、乘客发布道路情况,同时要增设警示标志标牌,提示、警示过往的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五)强化警力部署。蚌埠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蚌埠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对出现事故时,要及时启动工作预案,通过区域联动、线路联动,采取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警车带道、分流绕行等措施,引导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安全有序通行。并适时将警力投入到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确保不漏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