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先后部署在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12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推进以巡回与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狱进行检察监督。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为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巡回检察是检察方式和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检察院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与单纯的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优势明显,成效突出。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一是联系沟通更加密切,实现了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一新天地宽”。各试点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坐标,从政法工作全局和人民众需求出发,积极转变监督理念,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
工作关系,努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监督重点更加明确,治本安全观得到有效落实。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巡回检察坚持标本兼治,既监督刑罚执行违法的“标”,更注重监督实现刑罚执行法律功能的“本”,坚持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罪犯是否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纳入监督范围,通过检察监督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地减少罪犯再犯罪。
三是监督主动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更趋深、细、实。实行巡回检察,由于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巡回检察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和敏感性得到很大提升,职业责任感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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