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 号】黑政办发〔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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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20〕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应急管理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2.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发
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组成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报同级政府。同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依规依纪依法同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3.发生跨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政府发函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及时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宣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1.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依法依规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和现场示意图。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现场勘查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及时收集书证、视听资料、证言证词,防止证据灭失、串供和补充虚假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或各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搜集有关资料。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设施或物质、环境的危险状态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人员行为目的和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分析判定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事故性质。
  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照法定职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事故中具体行为,确定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员,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事故调查组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互通工作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与事故调查组组长沟通后,及时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
  5.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7.事故调查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提出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提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及实施相应的行
业禁入建议。
  (五)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起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进行汇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等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类别和等级;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并附管理问题专篇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较大以上事故以及事故发生的因素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一般事故,要编制技术专篇。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用词规范、层次清晰,事故发生过程描述完整准确、内容全面,追究责任建议明确、适用依据正确、提出的防范措施
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