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英、吴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19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施正高贺灿灿谭应勇 
【审理法官】施正高贺灿灿谭应勇  祝老人健康长寿祝福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安英;吴登平  高虎微博
【当事人】徐安英吴登平 
【当事人-个人】徐安英吴登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安英 
被告吴登平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徐安英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应举就涉案款项的支付情况及款项性予以证明,但其仅证明了款项的支付情况,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的性质系借款,结合徐安英之子与吴登平之女于2019年1月21日结婚的事实,吴登平主张涉案款项系徐安英支付的彩礼钱,涉案款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符合本地风俗习惯,本院对吴登平的主张予以采信。徐安英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安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徐安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56: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安英于2018年10月15日向吴登平转款48000元。现徐安英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登平还款,形成诉争。另,1、案外人杨某与陈某于2019年1月21日结婚、于2019年10月25日离婚。2、徐安英在庭审中陈述,针对诉讼请求第二项我方进行说明一下:徐安英要求吴登平以借款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吴登平将借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周某出庭作证时陈述,原告是我二姨,被告是我爱人的表。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于二零一六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几订婚,我是原告介绍人,订婚的时候原告拿了现金12000元给我,由我当场交给被告,当时具体彩礼是多少我不清楚。其他就没有了。原告:证人,原、被告双方子女订婚有哪些人在场你清楚吗?证人:订婚的时候双方亲戚都在场,具体哪些人在我记不清楚了。订婚当天除了12000元的彩礼钱,还有就是红包钱。被告:证人,1、原告是你二姨,被告是你爱人的表。具体什么关系你清楚吗?2、你刚才说的红包钱是怎么回事?3、你作为原、被告双方子女订婚媒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的?证人:1、具体什么关系我也不清楚。2、红包钱是给来参加亲戚的小孩的红包。3、我只参与了双方订婚,后面结婚因为与原告有一些矛盾,所以我就没有参与了。4
、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另一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时陈述,原告是我母亲,被告是我前妻的母亲,以前是我岳母。我与被告女儿2015年开始耍朋友,2016年没有订婚,2018年年初开始订婚,年底结婚,2019年10月离婚,当时我们双方说了总的彩礼就是12000元,订婚当天就拿了12000元现金。2016年我在我前妻杨某家里面耍的时候,她家里面就说购房后差尾款,所以被告就给我说要我母亲借钱,我回家后就给我母亲说了被告借钱的事,当时我母亲就借了48000元给被告,是银行转款。被告:证人,1、当时12000元彩礼是怎么支付的。2、被告方置办的嫁妆是多少钱。3、被告方向你提出给借款要求没有。证人:1、当时是订婚敬茶的时候,彩礼12000元是我母亲直接给被告女儿杨某的。2、杨某置办的嫁妆大概是多少钱我不情况,当时我在上班。3、当时是我在他们家耍的时候,杨某父亲她家里面就说购房后差尾款,所以被告就给我说要我母亲借钱,我回家后就给我母亲说了被告借钱的事,当时我母亲就借了48000元给被告,是银行转款。5、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时陈述:被告是我母亲,原告是我前夫的母亲。原告告我母亲还钱48000元,该款不是借的,而是彩礼钱。我与陈某具体什么时候订婚的我忘记了,双方订婚谈彩礼的时候我没有在场,原告母亲打电话给我回去,我也没有回去得到,因此我没有在场,我母亲与原告方谈好彩礼之后,我母亲才给我说的彩礼是48000元,订婚当天原告通过媒
人给了我12000元现金,媒人给我说的该款是订婚钱,叫我与陈某以后好好的过,其他就没有说了,原告大儿子到我家说彩礼,我和我父母都在家,原告大儿子就说要把彩礼通过银行转账,因为当时我没有银行卡,所以就转给我妈妈的。被告:证人,1、当时你结婚的时候你父母给你办了多少嫁妆?证人:1、嫁妆大概是一两万元,有电视机8000元、冰箱4000元、茶几4000元、沙发4000元、床上用品,还有零碎的东西。6、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5-2016年农历三月开始杨某与陈某谈恋爱,在2017年农历11月29日双方订婚,当时我们谈好的彩礼就是12000元,我说的我只拿得起12000元,多的没得,201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到被告家里面去耍的时候,家里面就杨某父亲在家,杨某的父亲当面给我说买房子差钱要跟我借钱,就是现在住的这个房子(杨家洞),当时杨某父亲给我说的时候我没有钱,我给他说的现在手里没有钱,叫他等段时间,我第二次去他家的时候,被告夫妻两、杨某在家,谈结婚他们家就说没有钱买房子,要我借48000元给他,后面我同意了,当天我就转了48000元给被告。7、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杨某与陈某2016年农历10月订婚,订婚的时候并没有谈彩礼,就拿12000元订婚钱,该款是媒人拿的现金给我的,2018年农历10月双方子女要结婚了才谈的彩礼,我们两家老的才坐下来谈彩礼的事,原告方就问我们彩礼拿好多,我们就说的看到拿,原告方就说拿48000元,说好
了彩礼钱48000元,当天原告就去银行转的,我购买杨家洞是一手付清的,没有向原告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转款的48000元的性质如何认定。针对该焦点,原告主张该48000元系借款,被告认可收到该48000元,但辩称该款系彩礼。本案中,原告陈述的借款发生的经过与证人陈某所陈述的借款经过有较大差异,且原告所陈述的杨某与陈某结婚彩礼为12000元的主张,与常理不符。综合考虑案外人杨某与陈某结婚、离婚时间、本案所涉48000元的转款时间等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该48000元为彩礼。原告主张该48000元为借款,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该48000元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等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徐安英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安英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2020)黔0302民初20
张悬事件
笔顺笔画09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借款,而非彩礼。    综上所述,徐安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硬屏 软屏徐安英、吴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3民终19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安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登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安英因与被上诉人吴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
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