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15
【字 号】浙人社发〔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5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 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管理
  第五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
  (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七条 技工院校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内专业,应在招生前向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省属技工院校向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试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要以大力建设高水平专业()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坚持产教融合,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要加强管理,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把专业做大、做强,形成优势,办出特。
第三章  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与学制、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进度表和有关说明等要素组成,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部委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条 技工院校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可根据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课程和课时的调整幅度应在30%以内。教学计划的调整,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利于加强实习教学,有利于补充或更新教学内容。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课时数比例为1∶1左右。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设选修课程。
  实施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技工院校,应按照培养过程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或技师(预备技师)分段教学、分段考核并取得相应阶段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原则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开设无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综合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并参照同类或相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照编制原则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教学业务部门编制,经校务会议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确定。因区域经济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变化或重大教学改革等需作调整,课程数或课时调整幅度超过20%的,报省人力社保厅。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为教学计划配套的纲要性教学文件,是统一课程教学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采用部颁教学大纲。无部颁教学大纲的,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及要求等研究制定,并报省人力社保厅。教学大纲应当在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对教学内容和课时有所调整的,须经学校教学业务部门批准。调整时不得减少实习教学课时数。
  第十五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要在教材信息库中选用教材,首先选用教材信息库中的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要抓好教材管理工作,配有专人负责。教材应该在开课前一个学期选定并在开学前备齐,确保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教材内容出现科学性错误的;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盗版盗印教材的;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类教材及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的;
  (六)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的;
  (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结构合理、权责清晰、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
  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系(部)、教研处(室)等机构。
  第十九条 全省技工院校校历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发。学校要根据省编校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在每学年(学期)放假前2周编制出下学年(学期)的校历,校历需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要认真制定教学行事历,作为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每学期要根据行事历,对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教研教改等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行事历需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要重视教务常规工作。教务常规工作分为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要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教学档案分为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统计资料档案、教学设备档案和其他教学相关档案。档案按有关管理规
技工学校有哪些专业
定进行整理、归档、留存。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授课前要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当根据专业、课程及学生特点详细编写。
  实习指导教师在备课时,除了授课内容外,还要准备场地、工具、材料、设备等,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操作技能的主要途径。实习教学分校内教学实习、校外生产实习、实验、课题设计、专题作业、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校内教学实习要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校外生产实习要在专业对口企业中熟悉岗位要求,掌握生产技能,培养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管理。实习前,应建立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书,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学生
实习情况,并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实习结束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