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
第三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筹设技师学院的民办技工学校近三年年检结果必须为合格。
第四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技工学校有哪些专业第五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2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12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
培训规模不低于600人次。
第六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我市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七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民办技工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校舍。
第八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西安市区域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第九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
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二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我省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三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五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
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七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十八条筹设技师学院的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条件作为筹设技师学院的审批条件,对于特殊行业和区县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