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王梅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0 
【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3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俊华何山许向朋 
【审理法官】李俊华何山许向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某;王梅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王某某王梅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王梅艳 
【当事人-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徐燕燕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徐燕燕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邵士磊徐燕燕 
【代理律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王梅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一、王某某护理期是否由其妻子赵楠护理,赵楠是否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班,是否有收入,护理费是否应当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
王某某是否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班,是否有固定收入,误工期间是否有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是否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王某某护理期是否由其妻子赵楠护理,赵楠是否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班,是否有收入,护理费是否应当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王某某是否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班,是否有固定收入,误工期间是否有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是否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4:28:08 
王刚、王梅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民终356号
王刚的第一任妻子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商路(迎宾大道)与太昊路交叉口东南角龙润康城临街门面房1层、2层。
     负责人:白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燕,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梅艳、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王某某护理期是否由其妻子赵楠护理,赵楠是否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班,是否有收入,护理费是否应当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王某某是否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班,是否有固定收入,误工期间是否有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是否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晨瑛
书 记 员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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