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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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1期
        问:编辑同志,我原是县林场工人,1999年4月在原县人事局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相应退休金待遇。当年8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由县劳动保险所发放养老金。请问: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
        读者:胡先生
        答:读者您好!经了解,您退休前所在林场属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01年8月,林场与县劳动保险所签订协议:同意林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从1988年6月起参保。原已在林场领取退休金的退休
职工按2000年底以前领取工资数截止划拨,不再重新核算;2000年12月31日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按桂政发〔1997〕101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重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7号)规定执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退休工资及调整待遇。根据该协议规定,您随林场其他人员一起整体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01年9月起,由县劳动保险所以您2000年12月所领取的退休金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其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人员离退休费,其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55元。
        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函〔2002〕67号)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2001年8月,您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01年9月起在县劳动保险所领取基本养老金。林场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给您补发2001年1—8月增加的退休费(每月80元)符合政策规定。国办发〔2001〕70号文件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政策,且执行时间是从2001年10月1日起,您所在单位在该文下发执行之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您已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范围。因此,您不能按照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
每个月14号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