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服务合同
甲 方 | 公司名称 | ||||||||
法人代表 | 委托代理人 | ||||||||
联 系 人 | |||||||||
通讯地址 | |||||||||
传 真 | |||||||||
乙 方 | 公司名称 | ||||||||
联 系 人 | 日本签证怎么办 | ||||||||
通讯地址 | |||||||||
传 真 | 手机 |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自愿、全权委托乙方为8个人(姓名)办理英国旅游签证,并辅助提供签证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特别提示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将下列特别提示的内容告知甲方:
1.乙方为甲方因私出国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照、体检、旅游保险费、汇款手续费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的收取者系与乙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及所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翻译社及银行等服务机构),在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存在向甲方退还上述各项费用的义务。
在签证申办期间,避免主动改变就业、就学及经济状况,以免增大签证申请失败的可能性。同时,甲方应意识到申请签证时,即使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指导提供了签证申请材料,但是相关国家的使领馆仍有权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
3.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提供法律文件的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面试或体检不合格、放弃参加面试或体检、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而导致签证申请被拒绝或无法到达所赴国家或地区的,则所有风险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必须直接向乙方财务人员支付咨询服务费,同时乙方应当出具收据;乙方任何人员均无权以个人名义收取甲方咨询服务费,若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则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知悉上述特别提示,并无异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委托乙方办理因私出国相关手续并为此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2.根据所赴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如实并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供个人各项法律文件及各项资料的正本、复印件或公证件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因甲方不能及时完整提供资料给乙方而造成的对签证申请不利的影响,甲方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3.根据所赴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如实提供足够的资金担保及各种公证文件。
4.按照乙方的指导办理护照、签证等事宜,并按时参加面试和体检(如有需要)。
5.自行承担办理因私出国相关手续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乙方责任
1.为甲方因私出国提供咨询或设计,并根据甲方的委托办理相关手续。
2.对甲方进行资格审核和初试工作。
3.协助甲方办理签证。
4.就甲方所赴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风俗、出国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出国后的生活、学习等涉外常识,对甲方进行适当培训。
5.在收取甲方咨询服务费时向其出具收据。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漏甲方新提供的个人资料及其申请签证事实。
第四条 服务费用
经甲乙双方讨论后共同决定,甲方需要支付乙方签证费用一共是1800元/人。(不包含领馆签证费用,不含发票税)。费用在带客人去领馆面试的时候,材料交进去之后付清。(如需发票,要加收8个点的税)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至甲方取得签证结果(包括签证批准或被拒签)之日止。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拟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七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本合同可作为甲、乙双方申请仲裁或诉讼之依据。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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