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杜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时尚搭配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华晨宇家庭
【案件字号】(2020)黔26民辖终8号 
源于历史故事的成语【审理程序】复姓名字大全>戴向宇结婚照二审 
【审理法官】冉定飞王山地陈生燕 
【审理法官】冉定飞王山地陈生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娟;杜斌;姚祖先;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杜娟杜斌姚祖先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娟杜斌姚祖先 
【当事人-公司】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杜娟;杜斌;姚祖先 
【被告】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管辖权异议,法院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关于案外人杜宪法与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属于法院实体审查的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审判程序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法院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关于案外人杜宪法与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属于法院实体审查的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因杜宪法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镇远县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合同履行地的镇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是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追加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是否违反审判程序,不属于本院审查的范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杜娟、杜斌、姚祖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9:40 
【二审上诉人诉称】杜娟、杜斌、姚祖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黔2625民初44号通知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万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被上诉人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借据》上没有法人单位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吕向阳的签名,而只有自然人杜宪法和胡桂娣在《借据》上签名,该《借据》构成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与上诉人公民之间发生的纠纷。2.我国民诉法对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或者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万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法院(2020)黔2625民初44号通知书追加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这是审判程序审查认定的再次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 
杜娟、杜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民辖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娟。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斌。akb48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祖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文德社区云龙花苑。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娟、杜斌、姚祖先与被上诉人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杜娟、杜斌、姚祖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黔2625民初44号通知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万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被上诉人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借据》上没有法人单位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吕向阳的签名,而只有自然人杜宪法和胡桂娣在《借据》上签名,该《借据》构成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与上诉人公民之间发生的纠纷。2.我国民诉法对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或者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万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法院(2020)黔2625民初44号通知书追加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这是审判程序审查认定的再次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法院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关于案外
人杜宪法与镇远县云龙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属于法院实体审查的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因杜宪法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镇远县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合同履行地的镇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是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追加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是否违反审判程序,不属于本院审查的范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杜娟、杜斌、姚祖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陈生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李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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