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经营规范
游公园作文400字作文四年级篇一: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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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章条款和费率管理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一节销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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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销售宣传
第三节销售行为
唐嫣罗晋地下恋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单证和印章管理
第二节佣金管理
第三节收付费管理
第四节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章客户服务管理
第七章团体保险特别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规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则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及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二章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和人员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授权制度, 授权应当内容明确、责任清晰、流程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业务和财务进行集中管理,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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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建立业务、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管理,定期开展监管法规培训,并将合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叫我三炮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内控和合规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建立分支机
构内部审计制度,并确保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监管函、风险提示等事项向总公司报告。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除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其它有权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司法建议书等事项向总公司报告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条款和费率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不得少于7天。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不少于10日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
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收取的其他费用;选择犹豫期届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费用收取进行明确约定。应当约定的内容包括:(一)该保险各项费用的名称、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
(二)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的各项费用以及从账户余额中扣减的各项费用。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发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保险给付金额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有关,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定期寿险,可以依据一定的定价规则进行费率浮动。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一节销售资质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