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
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就没有告诉他实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
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
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exo鹿晗解约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张女士为该病共花费医疗费五万元.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付,应该赔付多少?如花费一百万元呢?
4.孙某在2年前买了三份人身保险保单,保险金额分别为中国人寿20万、平安人寿50万、友邦50万,今年9月孙某因车祸死亡,法院裁定车辆驾驶人向孙某支付赔偿50万.请问:
保险公司如何进行支付?
解答:
孙某投保意外身故保险=中国人寿20万+平安50万+美国友邦50万=120万
  120万+责任者赔偿50万=170万
5。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张某、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4月张某因车祸身亡,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
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险单保险金额由7万元降为5万元,之后全部领取,随后其子作为保险公司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过程中发生争议.
请问如何对这两份保险单的保险金进行分配?
6. 马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曾于199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马某,但受益人不是他的妻子,而是其私人秘书张小.1998年10月28日晚马某与朋友聚会散后,开车送张小回家,10月29日晨被发现二人双双死在车中。该案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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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指定秘书为受益人?
五险一金要交多少年才能用7.经济困难的胡大爷在病故前购买了赔偿金高达18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替他看病的医生张勇(化名)。等到胡大爷去世后,保险公司却拒绝履行合同。于是,张医生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近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胡大爷是投保“傀儡”为由,判决张勇败诉.
  据张医生诉称,他是一个乡村卫生站医生。胡大爷是干儿子,因此张勇称胡大爷为“幺爸”。2003年9月3日,胡大爷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18份保险,每份保险金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保险合同约定,若胡大爷
因疾病等意外原因死亡,张勇作为受益人将得到18万元的保险金。投保至今,张勇每年均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
  2005年12月7日,胡大爷突发疾病,在广汉南兴人民医院因病死亡。此后,张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去年3月15日,保险公司书面告知他拒绝赔偿。随后,张勇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这像一起骗保案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据事后调查,此案疑点重重。张勇同村的村民中还有他的病人买了保险,而且都指定他是受益人,张有骗保之嫌.胡大爷一直没娶到老婆,却在几家保险公司买了多份保险,保险赔偿金合计数10万元,每年保险费要交两三千元。保险公司质疑:一个没有成家的普通农民,怎么可能投这么高的保险。
  随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胡大爷的保险费实际上都是张勇出的。张勇是当地乡村卫生站医务人员,胡投保并将受益人写成张勇后,胡就在张那里免费看病、拿药。胡死前坚持到广汉一家医院就医,而不到更近的都江堰或成都的大医院,这些都让此案更像一宗骗保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胡大爷虽然系投保人张勇奶奶的干儿子,张勇称其为“幺爸”,但二人往来并非密切,因此,不能确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另外,根据被保险人胡大爷对保险知识认知程度较低的客观事实,其虽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并不必然能够认定其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同时,原告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据补强,但原告并无证据予以补强,故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由此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推定,胡大爷在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法院驳回张勇的诉求。
8。奚某的妻子张某是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保险金额10万元,张某签字同意。 1994年4月,张某出差途中出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应该将这10万元支付给谁?
吴建豪 安以轩9. 某银行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员工被保险人B某的保险金额是:30万元。不久B某遇车祸身故。在操办后事时,有债主上门,出示证据显示:B某向其借债20万元。
如果:(1)B某未指定受益人
        (2)B某指定妻子C某为受益人。情况有何不同?
(1)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纳入遗产,负有还债义务。
(2)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必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10.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199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平安健康保险,保额为3万元,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父母于1996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在外公家.
1998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二人双双身亡.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3万元.被保险人的生父和外公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请问,这张保险单该如何处理?
11。  姓名本为“李君",挂号时医院写成“李军",家人疏忽大意未仔细核实,结果1000多元医疗费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先生今年1月给自己买了1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7月,李先生下楼时受伤。按保险合同规定,李先生因意外事件发生的医药费用都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立案后,理赔人员发现李先生提供的药费单据上,病人是“李军”,而李先生在保险合同上亲笔签名是“李君”,且户口本和身份证上也是“李君”.保险公司称,单凭李先生个人说法无法证明“李军”就是“李君”,遂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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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好不懊恼,本来应该得到的保险赔偿因为疏忽而化为泡影。
12. 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何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最后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拒赔的严厉处分。但刘女士受的经济损失谁来弥补呢?
  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即使是夫妻,妻子能代表丈夫的意愿,但一旦被发现是代签现象,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无论哪种情况,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都有很多隐患存在。   
200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13.案例: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