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本公司)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1年11方媛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
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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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周艳泓的老公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本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见附表一),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见附表二)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处处吻粤语谐音歌词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加以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
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013网页游戏排行榜2、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后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证明文件;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以转帐方式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以转帐方式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 义
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突发疾病身故 | :是指在施工现场作业或行使管理时由于特殊环境因素或其他因素造成被保险人突然急性发病并在十日内身故。 |
意外伤害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艾滋病 |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
艾滋病病毒 | :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保险事故 |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手续费 |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
未满期保险费 | :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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