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工程和小产权房不是内行一般不好区分,现在太原好多小产权房都是以133工程住房对外销售,原因在于133工程和小产权的共同点开发主体都是村委会,我们如何区分小产权和133工程呢?通过查阅太原有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总结出一些实用信息。
1、什么是133工程
简单的来说,就是太原城中村改造项目,133工程的概念是由太原在2004年发布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首先提出来的,在人均土地用地指标一文栏中规定:“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并在2005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中的人均土地用地指标相关内容调整为“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2、关于133工程开发实体的问题
133工程的开发实体是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3、关于133工程土地性质的回答
133工程土地性质首先是国有土地,区别于小产权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政府通过村改居工程先把农村集体土地回收变成国有土地,133工程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同时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一点是小产权和133工程最重要的区别点.
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年19号)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条
4、关于133工程住房销售问题
新建住宅必须优先保证本村村民安置,否则不得向社会销售;对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也要优先给予保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有关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不得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33工程的商品房出售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年19号)第十九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第四条
5、购买133工程是否需要查验收五证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133作为商品房出售,同样必须办理五证,土地证、两规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不同的是:“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向市城改办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提醒:凡不能提供五证的,可能不是133工程。
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年19号)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前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6、购买133工程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
这个是可以的,根据(并政发(2008)年19号)第十九条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可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提必须具体交房前的五证和交房后的五书二表,方可办理。
7、关于133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
实行房屋安置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面积计算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但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三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四层、五层逐层递减,五层(不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补偿。
8、太原重点改造城中村名单
尖草坪区(23个)
西流、大东流、小东流、新村、赵庄、西留庄、西村、下兰、南固碾、北固碾、东张、赵道峪、新城、新店、光社、圪垛、南寨、上兰、土堂、呼延、大留、三给、摄乐
杏花岭区(16个)
中涧河、柏杨树、七府坟、东涧河、南、丈子头、享堂、伞儿树、耙儿沟、剪子湾、道场沟、小枣沟、敦化坊、杨家峪、淖马、长江
万柏林区(22个)
前北屯、移村、瓦窑、大王、后王、小井峪、大井峪、下元、沙沟、闫家沟、神堂沟、流、南社、彭村、后北屯、南寒、北寒、东社、小王、新庄、南上庄、南屯
迎泽区(10个)
郝庄、郝家沟、双塔、王家峰、东太堡、枣园、店坡、马庄、新沟、水峪
晋源区(28个)
南城角、北瓦窑、梁家寨、庞家寨、五府营、南瓦窑、鹅归店、周家庄新村、南大寺、北大寺、长巷、小站、晋祠、金胜、北阜、董茹、武家庄、南阜、城北、西寨、木厂头、贾家庄、古寨、义井、南堰、北堰、吴家堡、棘针
小店区:(38个)
亲贤、杨家堡、大马、坞城、北张、王村、狄村、寇庄、许西、许东、西峰、龙堡、南坪头、黑驼、老峰、岗头、道把、大吴、西吴、北营、郑村、庄儿上、小吴、北畔、窑子上、黄陵、东峰、红寺、嘉节、范家堡、李家庄、巩家堡、大村、小店、横河、西贾、西攒、薛店
高新区:(2个)
殷家堡、小马
经济区:(7个)
南畔、南黑窑、城西、下庄、圪塔营、化章堡、杨庄
总结一点就是:小产权和133工程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设土地性质和五证问题。能提供五证的就是133工程。开发商只提供批文不提供五证的就值购房者深思了。
提醒以上村委社区开发的房子不一定有产权,购买时请注意查询商品房五证。
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8〕19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在市城改办审定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基础上,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撤村建居”、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集体土地发证和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拆迁安置管理,摸底建档、综合测算、招拍挂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手续申请前,须取得市城改办审查意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规费减免由市领导组会议集中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政府、社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投资等模式。采取社会投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由改造村提请所在区政府
(管委会)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公正、公平选择。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计划及各区推荐意见,市城改办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将纳入名录的城中村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报市领导组同意后,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凡列入城中村名录的城中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小产权房政策 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纳入近期改造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建;纳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凡已列入近期改造的城中村,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或土地处置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街办)、区政府(管委会)推荐,市城改办审核,报市领导组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村。省、市重点工程、重点景区所涉及的城中村,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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