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9.05
【字 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
【施行日期】2012.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
各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有关试点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5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小产权房政策试点原则
  (一)合理选择试点村庄。各试点区县选取1-3个典型村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村庄应选取众基础好,乡镇、村委会领导班子稳定、工作得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类型齐全,未列入近期小城镇挂钩试点、近期无征收拆迁计划。除《方案》中确定的试点区县外,其余涉农区县也要各选取1个村庄开展试点工作。
  (二)调查和登记相结合。为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现势性,满足登记要求,本着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调查一个村登记一个村,避免登记不及时现状发生变化造成重复调查。按总登记模式实现应发尽发,原则上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对于历史上合法使用、无用地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
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四)依法依规办理。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予以登记发证;对于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工作程序
  (一)作好制作工作底图等前期资料准备
  利用正射影像图套合1:2000地形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核实房、地登记情况,如已办理过土地、房屋登记的,将登记范围等情况在工作底图上标注。
  (二)现场开展权属调查、测绘
  由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登记人员、测量人员、土地调查员、乡镇、村干部共同组成调查组,入户开展调查,应向宅基地使用人查验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及宅基地权属证明以及建房证明等材料,确定户主或土地权利人(已登记)或建房人身份并作为指界人(如果户主或土地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其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代为指界),结合原登记发证情况及现场四邻指界情况确认宗地界址,标注界址点,并由指界人在工作底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绘制工作草图,填写调查表(有关样式见《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有关身份证明证件及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要件查看情况需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中进行记录);测量每宗土地实际使用界线及地上房屋情况。